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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11-12 15:48来源:福建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直接交易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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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电方的权利包括:

3.3.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与输电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获得输电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输电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与输电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4 获得用电方、输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输电方收取直接交易售电费。

3.3.6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4 发电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输电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输电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4.3 事先向输电方提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 向用电方和输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4.7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3.5 输电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用电方、发电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有权按规定向用电方收取直接交易购电费、输配电费(含损耗)、国家规定由输电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

3.5.3 获得用电方、发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5.5 有权就用电方的违法违约用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3.5.6 有权就发电方违反调度法律、法规、规程妨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3.5.7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6 输电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用电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和已与发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3.6.2 按本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用电方和发电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用电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用电方和发电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用电方和发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电费结算服务。

3.6.8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章 直接交易电量

4.1 本合同约定的交易周期、直接交易总电量及分月计划详见交易确认单(附件1)。

4.2输电方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并下达给发电方执行。

合同各方应遵守电力调度运行规程,输电方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合同的优先执行,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3 在任何时段,发电方实际运行曲线与输电方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交易计划的调整和偏差处理

交易计划的调整和偏差处理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执行。

第5章 直接交易价格

5.1 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价格详见交易确认单(附件1)。

5.2 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实际购电电度电价=直接交易价格(购电折算上网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按有权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中的标准执行。

5.3 发电企业实际售电价格=直接交易价格(折算售电价格)-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福建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

5.4 三方同意,合同执行期间直接交易价格不作调整。若政府价格有权管理部门调整输配电价(含线损)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直接交易电量以用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所约定的抄表时间抄录和确认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电量为依据,发电方上网电量以发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的抄表时间抄录和确认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电量为依据。

6.2 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用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和发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7章 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7.1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和清算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清算和偏差考核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7.2 电费结算方式

若用电方为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则用电方按其与输电方所属供电企业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结算电费;若用电方为售电公司,则由输电方履行《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约定的供电人的电费结算权利和义务。

发电方按其与输电方约定的《购售电合同》结算电费。

第8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8.1 合同变更和修改

8.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8.1.2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协议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协议内容予以对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8.2 合同的转让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9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由于违约给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市场干预与中止措施所造成的合同违约和解除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9.2 违约的处理原则

9.2.1 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2.4当用电方(电力用户)发生欠费时,输电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用电方采取停电等措施。

9.2.5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违约处理原则。

9.2.6各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9.3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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