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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
16.1.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1.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1.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2如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送达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达日。
16.3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16.4各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以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17.文本和附件
17.1本合同一式三份,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三方按供用电、售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17.3本合同附件包括: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交易确认单(附件1)。
18.特别约定
18.1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8.2本合同约定内容遵循《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其他政府有权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合同执行期间,若政府有权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
18.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三方协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提交省政府主管部门或福建能监办协调解决。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零售三方)交易确认单
售电方(售电公司):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
供电方(电网公司):
交易各方均已阅读并完全同意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接受并遵守该合同的所有约定,本交易确认单是对该合同的确认,本交易确认单记载的内容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交易确认单)的有效期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交易确认单)一式三份,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售电方: 用电方:供电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委托人签字(章): 委托人签字(章): 委托人签字(章):
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
(盖章)(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示范文本)
用电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______________
发电方(发电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输电方(电网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三方陈述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直接交易电量
第5章 直接交易价格
第6章 电能计量
第7章 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8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9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0章 不可抗力
第11章 争议的解决
第12章 适用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14章 其他
附件1. 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
直 接 交 易 三 方 合 同
本输配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用电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用电方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2)发电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的发电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发电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参与本次交易的机组详见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附件1,以下简称交易确认单)。
(3)输电方:,系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输电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鉴于:
用电方、发电方两方拟通过输电方的电网完成购售电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直接交易电量:指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集中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的直接交易电量。
1.1.2 直接交易价格:指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集中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的直接交易价格。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的规定,批发市场购电方(含括大用户和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价格均为不包含基准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购电折算上网价格;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
1.1.3 输配电费:指输电方输送发电用电两方直接交易电量,用电方向输电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1.1.4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若任何一方对该情况有疑义时,可以提请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能源监管办”)或政府有权部门确认,并以该部门确认为准。
1.1.5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第2章 三方陈述
2.1用电方、发电方、输电方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用电方的权利包括:
3.1.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与输电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输电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 按照与输电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获得本合同约定的输配电服务。
3.1.3 获得发电方、输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1.4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用电方的义务包括:
3.2.1 事先向输电方提供交易容量、电量等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信息。
3.2.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3 向输电方支付直接交易购电费、输配电费、国家规定由输电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
3.2.4履行与输电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发电方和输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5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2.6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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