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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11-12 15:48来源:福建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直接交易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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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与《高压供用电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三方的义务

1.售电方义务

1.1一般义务

售电方应与用电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协商确定零售市场交易价格。

1.2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售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1.2.1售电方发现用电方存在用电安全隐患、违约用电、窃电、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1.2.2售电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

1.2.3售电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1.3配合事项

1.3.1售电方应配合供电方完成相关档案建立。

1.3.2售电方应协助处理电量电费争议,配合供电方向用电方实施催收欠费的相关措施。

1.3.3售电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1.4电费连带责任

售电方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用电方拖欠电费的,应对用电方拖欠购电电费承担连带责任。

2.用电方义务

2.1交付电费

2.1.1用电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购电电费。

2.1.2用电方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本合同项下用电方承担的交纳购电电费的义务并不发生转移。

2.1.3用电方与售电方终止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用电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结清电费。

2.2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2.2.1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2.2.2用电方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2.2.3用电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2.2.4用电方变更售电方或者需要由供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2.5用电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2.3配合事项

2.3.1用电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3.2供电方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方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方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2.3.3供电方依法依规实施停、限电时,用电方应及时停止、减少或调整用电。

2.3.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方负责,用电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方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3.5用电方向供电方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按供电方相关规定办理,并事先告知售电方。

3.供电方义务

3.1供电服务

供电方应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供电服务。

3.2信息提供与披露

3.2.1供电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信息披露。

3.2.2为用电方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3.2.3免费为用电方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2.4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3.3保底服务

在下列情形下,供电方应为用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3.1售电方终止经营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3.3.2售电方无力提供售电服务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供电方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前提下,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供电服务。

3.3.3用电方与售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到期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4.保密义务

4.1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另二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1.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二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4.1.2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4.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另二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第四章 电量、电价与电费

5.电量

5.1结算依据

供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供按照相对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录电表数据,售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供与用电方确认的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偏差考核费用。交易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数据按照交易规则向供电方与售电方提供结算依据。

5.2用电方更换售电方的电量抄录及结算

用电方更换售电方时,用电方应提前告知供电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用电方、供电方与新售电方另行签订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抄表日,供电方启动特抄流程,按照抄表例日抄录的冻结数据,并由用电方、供电方、本合同售电方、新售电方四方确认。本抄表周期之前的电量归原售电方,下个抄表周期开始的电量归新售电方。

6.电价、电费

6.1用户购电价格

用户购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价格(折算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1)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由售电方与用电方在双方签订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2)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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