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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11-12 15:48来源:福建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直接交易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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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情形。

9.5因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导致其他方遭受损失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或依法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合同解除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10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5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30日,三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60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福建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11章 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门或福建能源监管办进行调解。

11.2若60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三方同意提请福州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2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止。

第14章 其他

14.1 保密

三方对相关交易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商业机密。用电方、发电方、输电方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附件

附件1: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除非接收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其他方变更联络信息。

14.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6 发电方与输电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用电方与输电方已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继续有效;《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互为补充,其中有关直接交易的事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4.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 本合同(交易确认单)正式签订后,由交易中心报送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备案。

(以下无正文)

填写说明

1.本交易单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达成交易后填写,确保填写信息完整、准确,双方盖章后有效,涂改无效。

2.“交易批次”指本次交易的名称,“交易周期”指本次交易电量的执行期间,“交易单编号”指交易确认单的编号,均由交易中心填写。

3.“用电方”一栏信息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在交易中心注册的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否则交易确认单视为无效。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按法人单位注册一个交易单元,交易单元名称即为所属企业的法人名称,一个交易单元填写一张交易确认单。

4.“发电方”一栏信息由发电方按照在交易中心注册的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否则交易确认单视为无效。发电企业须区分机组批复上网电价分别注册交易单元,一个交易单元填写一张交易确认单。

5.“直接交易价格”一栏信息,对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价格为不包含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购电折算上网价格,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价格=实际购电电度电价-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即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实际售电价格+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直接交易价格保留1位小数。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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