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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11-12 15:48来源:福建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直接交易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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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直接交易电量”保留3位小数。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零售三方)

(示范文本)

售电方(售电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 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电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 公司(以下简称售电方),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售电方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2) 公司(以下简称用电方),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选择向本合同中售电方购电的用户。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参与本次交易的用电户号均以用电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3) 公司(以下简称供电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或其授权的供电企业(包括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供电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鉴于:

1.售电方与用电方已签订相关购售电合同。

2.供电方与用电方已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若用电方为租赁场所用电的,应取得持有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户主授权其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委托文书,并在交易中心备案。

为明确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在电力市场售电、用电和供电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电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之间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合同三方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

3.本合同中提到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仅适用于现阶段福建省市场化交易结算模式。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合同内容予以对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第二章 三方陈述

本合同的约束对象为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在交易中心注册的参加市场化零售业务的售电市场主体。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两方陈述如下:

1.本方以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交易确认单(附件1,以下简称交易确认单)的签署作为对本合同的确认,接受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2.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在交易中心办理注册并公示生效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本合同与《高压供用电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三方的义务

1.售电方义务

1.1一般义务

售电方应与用电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协商确定零售市场交易价格。

1.2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售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1.2.1售电方发现用电方存在用电安全隐患、违约用电、窃电、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1.2.2售电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

1.2.3售电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1.3配合事项

1.3.1售电方应配合供电方完成相关档案建立。

1.3.2售电方应协助处理电量电费争议,配合供电方向用电方实施催收欠费的相关措施。

1.3.3售电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1.4电费连带责任

售电方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用电方拖欠电费的,应对用电方拖欠购电电费承担连带责任。

2.用电方义务

2.1交付电费

2.1.1用电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购电电费。

2.1.2用电方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本合同项下用电方承担的交纳购电电费的义务并不发生转移。

2.1.3用电方与售电方终止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用电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结清电费。

2.2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2.2.1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2.2.2用电方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2.2.3用电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2.2.4用电方变更售电方或者需要由供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2.5用电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2.3配合事项

2.3.1用电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3.2供电方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方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方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2.3.3供电方依法依规实施停、限电时,用电方应及时停止、减少或调整用电。

2.3.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方负责,用电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方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3.5用电方向供电方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按供电方相关规定办理,并事先告知售电方。

3.供电方义务

3.1供电服务

供电方应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供电服务。

3.2信息提供与披露

3.2.1供电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信息披露。

3.2.2为用电方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3.2.3免费为用电方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2.4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3.3保底服务

在下列情形下,供电方应为用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3.1售电方终止经营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3.3.2售电方无力提供售电服务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供电方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前提下,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供电服务。

3.3.3用电方与售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到期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4.保密义务

4.1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另二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1.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二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4.1.2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4.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另二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第四章 电量、电价与电费

5.电量

5.1结算依据

供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供按照相对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录电表数据,售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供与用电方确认的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偏差考核费用。交易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数据按照交易规则向供电方与售电方提供结算依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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