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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合同均价大于购电基准价的;
(2)用户偏差电量大于当期合同电量百分之二十及以上的。
8.4.5.8 电量电费退补管理
对因计量故障等其他原因引起的直接交易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差错,应通过电量电费退补进行更正。退补由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发起,并及时通知电力交易机构。
8.5 零售用户结算
8.5.1 零售用户结算工作执行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约定。
8.5.2 每个月末 4 个工作日前,售电公司在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 零售用户月度用电计划表(附件 6-4),明确零售用户次月用于电费结算的交易价差。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后,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电网企业传递。交易价差生效时间应与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8.5.3 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共同完成零售用户的算费工作,电网企业营销部门负责零售用户的抄表、收费工作。零售用户的市场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交易价差+购电基准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与附加三部分组成。
8.5.4 零售抄表数据、电费核算结果数据、电量电费退补数据等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限要求告知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对电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在异议解决期间,应先按照计算结果交纳电费,待异议解决后进行退补处理。
8.5.5 电量电费退补:
8.5.5.1 因抄表、计量、计算等原因造成的电量电费差错,应按照差错实际发生时间及所执行的电价重新计算电量电费,采用差额方式进行退补。
8.5.5.2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每月按售电公司对退补电费情况进行统计,并传递至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财务部门。退补电费情况统计应包括退补电量、退补电费、发生时间及所属售电公司等信息。
8.5.6 违约使用电费及电费违约金:
8.5.6.1 因违约用电及窃电引发的违约使用电费计算执行《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
8.5.6.2 因电费滞纳引发的电费违约金,起算日期及计算标准应在合同中约定,电费违约金计算基数为零售用户欠费总额。
8.5.6.3《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违约使用电费和电费违约金的归属方。
8.6 售电公司结算
8.6.1 概述
8.6.1.1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电费计算和预付款额度计算,向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和预付款缴纳依据。
8.6.1.2 售电公司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零售用户信息、电量需求和零售价格(价差),支付预付款和市场交易电费(含偏差考核电费)等。
8.6.1.3 电网企业根据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向零售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零售用户用电电量和电费相关信息;负责售电公司电费结算和预付款资金管理,向售电公司支付或收取电费、预付款等。
8.6.1.4 售电公司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清算。售电公司代理的新装零售用户应在送电归档后的第一个结算周期进行市场化交易结算。原有存量用户申请参加零售交易的,应在《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签订后的下一个结算周期进行市场化交易结算。当月抄表结算的电量,均直接约定为零售用户当月用电量。
8.6.1.5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的零售用户电量电费结算数据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售电公司电量电费计算,出具结算单。
8.6.1.6 电网企业财务部门和售电公司收到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单后,相互核对结算结果,核对无误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结果为正时,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结果为负时,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电公司首次开展电费结算的,需向电网企业提供售电公司基础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电费结算银行账户备案表等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在开展电费结算前提交电网企业财务部门。
8.6.1.7 各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资金收付清算。
8.6.1.8 售电公司作为批发市场的买方,通过市场化交易向发电企业购电,获得购电的价差电费(收入),同时承担批发市场的偏差考核电费(支出);售电公司作为零售市场的卖方,通过市场化交易向零售用户售电,承担用户的价差电费(支出)。售电公司的盈亏状况取决于收入与支付平衡情况。 对于售电公司 , 电费为正数表示向售电公司收费, 负数表示向售电公司付费 。
8.6.2 电费算法
8.6.2.1 根据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的购电交易合同, 计算售电公司 司 n 的入 购电价差电费收入 R n 合同价差 、量 购电合同总量 Q n 市场合同 、 购电合同平均价差 P n 合同均价差 。具体方法为:假设售电公司 n 在结算月有 I 个
有效的购电交易合同(包括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及转让等交易
的合同),I 个合同的电量乘以交易价差之和即为购电价差电费收入R n 合同价差 。
售电公司 n 的购电合同总量 Q n 市场合同 为:
售电公司 n 的购电合同平均价差 P n 合同均价差 为:
8.6.2.2 统计售电公司 n 的用电量 Q n 用电量 。以与售电公司绑定购售电关系的所有零售用户的月度市场化用电量(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类别的用电量)之和作为售电公司 n 的用电量 Q n 用电量 。
8.6.2.3 计算售电公司 n 的偏差电费支出 C n 偏差 1 和 和 C n 偏差 2 。
售电公司 n 的偏差电量 Q n 偏差 为实际用电量 Q n 用电量 与购电合同总量 Q n 市场合同 的差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 Q n 偏差 1 ,均按售电公司 n 当月的购电合同均价差 P n 合同均价差 计算电费;
另一部分是 3%以上的偏差电量 Q n 偏差 2 ,正偏差电量根据 8.4.4 节计算的当月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正偏差考核系数 K 1 、购电基准价 P 购电基准价 计算偏差电费,负偏差电量按照按照 8.4.4 节计算的当月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 、负偏差考核系数 K 2 计算偏差电费。K 1 的取值范围为 1.0-1.5,K 2 的取值范围为 0.3-1.5, K 1 、K 2 的取值与当月直接交易用户相同。具体计算过程及算法如下:
8.6.2.3.1 根据 8.6.2.1 的 Q n 市场合同 计算偏差电量:
Q n 偏差 = Q n 用电量 -Q n 市场合同
(1)如果 -Q n 市场合同 ×0.03≤Q n 偏差 ≤ Q n 市场合同 ×0.03,则Q n 偏差 1 = Q n 偏差 , Q n 偏差 2 = 0
(2)如果 Q n 偏差 > Q n 市场合同 ×0.03,则Q n 偏差 1 = Q n 市场合同 ×0.03, Q n 偏差 2 = Q n 偏差 - Q n 偏差 1
(3)如果 Q n 偏差 < -Q n 市场合同 ×0.03,则Q n 偏差 1 = -Q n 市场合同 ×0.03, Q n 偏差 2 = Q n 偏差 - Q n 偏差 18.6.2.3.2 取 8.4.4 节计算的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 、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 。
8.6.2.3.3 计算±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电费:
按照 8.6.2.1 条计算的购电合同均价差 P n 合同均价差 计算±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电费,计算公式为:
C n 偏差 1 = Q n 偏差 1 ×P n 合同均价差8.6.2.3.4 计算±3%以上的偏差电量电费:
(1)对于正偏差电量(Q n 偏差 2 > 0),电费计算公式为:C n 偏差 2 = Q n 偏差 2 ×(P 市场上调 ×K 1 - P 购电基准价 )式中,P 市场上调 为 8.4.4 节计算的市场上调均价,P 购电基准价 为省内购电基准价。
(2)对于负偏差电量(Q n 偏差 2 < 0),电费计算公式为:
C n 偏差 2 = Q n 偏差 2 ×(P n 合同均价差 - P 市场下调 ×K 2 )式中,P 市场下调 为 8.4.4 节计算的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8.6.2.4 计算售电公司 n 的用户价差电费支出 C n 零售价差 。在零售用户电量电费结算完成后,根据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提供的数据,将与售电公司 n 绑定购售电关系的所有零售用户的价差电费(零售价差乘以零售用户用电量)之和作为售电公司 n 的用户价差电费支出 C n 零售价差 。
8.6.2.5 售电公司的总电费为购电价差电费收入 R n 合同价差 、偏差电费支出 C n 偏差 1 和 C n 偏差 2 、用户价差电费支出 C n 零售价差 之差,即:
E n 电费 = R n 合同价差 + C n 偏差 1 + R n 偏差 2 - C n 零售价差E n 电费 为正数,售电公司亏损;E n 电费 为负数,售电公司盈利。
8.6.2.6 售电公司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单,与电网企业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8.6.3 预付款计算与管理
8.6.3.1 为保证电力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防范欠费风险,建立售电公司交易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滚动使用,及时结算。
8.6.3.2 售电公司应在每月下旬编制 售电公司月度用电计划表(附件 6-4),涵盖所有次月绑定生效的零售用户,并于每月最后 4个工作日前报送至电力交易机构。
8.6.3.3 根据用电计划明细表中明确的零售用户用电量(参考用户前 3 个月实际用电量)、交易价差数据,以及售电公司的批发市场购电合同电量、价差,按照 8.6.2 节的算法测算售电公司的盈亏情况,如果出现亏损,则需交纳的预付款等于亏损额,总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千元。
8.6.3.4 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发布售电公司预付款通知单,售电公司应在预付款通知单发布后 3 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到位。对于未按要求缴纳预付款的售电公司,暂停当月参加交易的资格。
8.6.3.5 售电公司预付款可以用于售电公司的月度结算,并根据批发市场情况滚动支付、使用。电网企业财务部门应建立售电公司预付资金往来账目,每季度与售电公司对账一次,确保账目清晰,账实相符。
8.7 批发市场电费清算
8.7.1 概述
根据 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则第一次修改增补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每月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的交易结算计算完成后,电力交易机构开展批发市场电费清算,统计电费清算盈余情况,提出清算结果分配方案,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电费清算的内容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的偏差考核费用产生的收益,退市用户用电考核(超出目录电价结算的价差)收益,发电企业上调服务价差收益和下调服务电费,以及合同执行偏差电费。其中,合同执行偏差电费指的是因市场主体±3%以内(允许偏差范围)偏差电量不考核产生的电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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