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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18年01版)发布

2018-03-05 10:54来源: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中心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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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i 电量 = R i 结算合同 + R i 结算下调 + R i 少发考核 + R i 负偏差8.4.2.9.3 如果火电企业 i 上网结算电量 Q  i 结算 大于合同电量之和(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加减受转让等合同电量)Q i 合同 ,但是小于总合同电量 Q i 合同 与月度基数计划电量 Q i 基数  之和,则总电量电费收入 R i电量 包括合同电量电费、基数电量电费、下调电量电费、少发电量考核

电费,即:

R i 电量 = R i 结算合同 + R i 结算基数 + R i 结算下调 + R i 少发考核8.4.2.9.4 如果火电企业 i 上网结算电量 Q  i 结算 大于总合同电量 Q i 合同 与月度基数计划电量 Q i 基数 之和,则总电量电费收入 R i 电量  包括合同电量电费、基数电量电费、上调电量电费、超发电量电费,即:

R i 电量 = R i 结算合同 + R i 结算基数 + R i 结算上调 + R i 结算超发

8.4.3 其他发电 企业结算

8.4.3.1 概述

8.4.3.1.1. 对于除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含煤矸石发电企业)之外的其他发电企业 j,当月的结算电量(记为 Q j 结算  )首先结算合同电量,再以政府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其余上网电量(优先发电量)。对于发电企业,电费为正数表示收入,负数表示支出。

8.4.3.1.2.  对于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指令、且非因自身原因停运弃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能全部完成其当月市场交易合同电量时,未完成的合同电量视为提供下调服务的减发电量,按  8.4.1 节计算的强制下调补偿价格 P 强制下调 获得补偿,且不负责合同价差电费。

8.4.3.1.3.  对于除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含煤矸石发电企业)之外的其他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其当月市场交易合同电量时,未完成部分(负偏差电量)应承担市场合同价差产生的电费。

8.4.3.1.4.  对于除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含煤矸石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外的其他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先按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再按其批复上网电价的  15%支付偏差考核费。

8.4.3.1.5. 每月 1 日 16:00  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除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含煤矸石发电企业)之外的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少发电量 Q j 自身少发 和超发电量 Q j 自身多发  ,以及详细说明。

8.4.3.2 市场合同结算

8.4.3.2.1. 取出发电企业 j 在结算月的所有市场化电能交易合同,计算总合同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加减受转让等合同电量)Q j 合同  ,根据每个合同的电量及市场交易价格(交易价差与政府批复上网电价之和)计算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 P j 合同均价  ,根据每个合同的电量及交易价差计算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差 P j 合同均价差 。

8.4.3.2.2. 比较当月上网结算电量 Q j 结算 与 Q j 合同 的大小:

(1)如果 Q j 结算 小于或等于 Q j 合同 ,则当月上网结算电量均按照合同加权平均价 P j 合同均价 结算,即合同结算电量 Q j 结算合同  =Q j 结算 ,合同结算电费收入 R j 结算合同 = Q j 结算合同 ×P j 合同均价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下一步,跳过 8.4.3.3  节优先电量结算,进行 8.4.3.4 节下调补偿结算计算 。

对于非可再生能源其他发电企业,下一步,跳过 8.4.3.3 节优先电量结算、8.4.3.4 节下调补偿结算,进行 8.4.3.5 节负偏差价差电费计算。

(2)如果 Q j 结算 大于 Q j 合同 ,则首先结算合同电量,即合同结算电量 Q j 结算合同 = Q j 合同 ,合同电量的电费收入 R j  结算合同 为:式中,Q jt 合同 为发电企业 j 的第 t 个合同的电量,P jt 合同 为发电企业 j 的第 t  个合同的电价(价差+批复电价),T:表示发电企业 j 当月的合同数量。

下一步,剩余电量(Q j 结算 -Q j 结算合同 )进行 8.4.3.3 节的优先电量结算计算。

8.4.3.3 优先电量结算

8.4.3.3.1 对于合同结算剩余电量(Q j 结算 -Q j 结算合同 ),全部按照政府批复上网电价 P j 批复 结算,即优先发电结算电量为 Q j  结算优先 =(Q j 结算-Q j 结算合同 ),优先发电电量的电费收入 R j 结算优先 = (Q j 结算 -Q j 结算合同 )×P j 批复 。

8.4.3.3.2 计算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含煤矸石发电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外的其他发电企业 j  的超发偏差考核电费,超发偏差考核电量为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自身原因超发电量 Q j 自身多发 ,按政府批复上网电价 P j 批复 的 15%计算超发偏差考核电费  R j 超发考核 ,公式如下:

R j 超发考核 = -Q j 自身多发 ×P j 批复 ×0.158.4.3.3.3 下一步,跳过 8.4.3.4 节下调补偿结算、8.4.3.5  节负偏差

价差电费计算,进行 8.4.3.6 节总电量电费 计算 。

8.4.3.4 下调补偿结算

8.4.3.4.1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需要补偿的电量 Q j 结算下调 为:

Q j 结算下调 = Q j 合同 -Q j 结算合同 -Q j 自身少发式中,Q j 合同 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 合同总量,Q j 结算合同 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 结算的合同电量,Q j 自身少发 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 自身原因造成的少发电量。

8.4.3.4.2 如果 Q j 结算下调 >0,则按照 8.4.1 节计算的强制下调补偿价格 P 强制下调 结算下调补偿电量,下调补偿电费 R j  结算下调 = Q j 结算下调 ×P 强制下调 ;如果 Q j 结算下调 ≤ 0 ,则 R j 结算下调 = 0 。

8.4.3.4.3 计算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 的下调价差电费 C j 下调价差电费  ,下调价差电费为未完成的市场交易合同的价差电费,仅用于批发市场电费清算,不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费计算。

C j 下调价差电费 = Q j 结算下调 ×P j 合同均价差式中,P i 合同均价差 为 8.4.3.2 节计算结果。下一步, 进行 8.4.3.5  节负偏 差价 差电 费计算。

8.4.3.5 负偏差价差电费

8.4.3.5.1 发电企业 j 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其当月市场交易合同电量时,负偏差电量 Q j 负偏差 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Q j 结算合同 + Q j 结算下调 ) ≥Q j 合同 ,则 Q j 负偏差 = 0;

否则,Q j 负偏差 = (Q j 结算合同 + Q j 结算下调 )-Q j 合同 。

式中,Q j 合同 、Q j 结算合同 为 8.4.3.2 节计算结果,Q j 结算下调 为 8.4.3.4 节计算结果。

8.4.3.5.2 负偏差电量应承担未完成的市场合同电量价差产生的电费,即按照 8.4.3.2.1 计算的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差 P j 合同均价差  计算负偏差价差电费。

R j 负偏差 = - Q j 负偏差 ×P j 合同均价差下一步, 进行 8.4.3.6 节 总电量电费计算。

8.4.3.6 总电量电费计算

8.4.3.6.1 其他发电企业 j 总的电量电费收入 R j 电量  由合同电量电费、优先电量电费、超发偏差考核电费、负偏差价差电费构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还应增加下调补偿电费。

8.4.3.6.2 如果发电企业 j 上网结算电量 Q j 结算 小于总合同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加减受转让等合同电量)Q j 合同  ,则总电量电费收入 R j 电量 包括合同电量电费、下调补偿电费、负偏差价差电费,即:

R j 电量 = R j 结算合同 + R j 下调补偿 + R j 负偏差8.4.3.6.3 如果发电企业 j 上网结算电量 Q j 结算  大于总合同电量(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加减受转让等合同电量)Q j 合同 ,则总电量电费收入 R j 电量  包括合同电量电费、优先电量电费、超发偏差考核电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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