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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1 概述
每月 1 日 16:00 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每个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包括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缺煤或煤质差、不服从调度命令等)导致的少发电量 Q i 自身少发 和多发电量 Q i 自身多发 ,以及详细说明。
对于可以参与预挂牌上下调招标交易的燃煤公用火电企业 i,当月的结算电量(记为 Q i 结算 )首先结算合同电量,然后结算基数电量,再结算超发电量(自身原因造成的多发电量),最后结算上调电量;
如果提供了下调减发服务,获得下调补偿费;自身原因造成的少发电量将被考核。 对于发电企业 , 电费为正数表示收入 , 负数表示支出。
8.4.2.2 市场合同结算
8.4.2.2.1 取出火电企业 i 在结算月的所有市场化电能交易合同,计算合同电量之和(含年度市场交易合同分月电量,加减受转让等合同电量)Q i 合同 ,根据每个合同的电量及市场交易价格(交易价差与政府批复上网电价之和)计算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 P i 合同均价 , 根据每个合同的电量及交易价差计算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差 P i 合同均价差 。
8.4.2.2.2 比较当月上网结算电量 Q i 结算 与 Q i 合同 的大小:
(1)如果 Q i 结算 小于或等于 Q i 合同 ,则当月上网结算电量均按照合同加权平均价 P i 合同均价 结算,即合同结算电量 Q i 结算合同 =Q i 结算 ,合同结算电费收入 R i 结算合同 = Q i 结算合同 ×P i 合同均价 。下一步, 跳过 8.4.2.3 节基数电量结算、8.4.2.4 节超发电量结算、8.4.2.5 节上调电量结算,进行 8.4.2.6节少发电量考核计算。(2)如果 Q i 结算 大于 Q i 合同 ,则首先结算合同电量,即合同结算电量 Q i 结算合同 = Q i 合同 ,合同结算电费收入 R i 结算合同 为:式中,Q it 合同 为火电企业 i 的第 t 个合同的电量,P it 合同 为火电企业 i 的第 t 个合同的电价(价差+批复电价),T:表示火电企业 i 当月的合同数量。
下一步,剩余电量(Q i 结算 -Q i 结算合同 )进行 8.4.2.3 节的基数电量结算计算。
8.4.2.3 基数电量结算
8.4.2.3.1 从电力交易机构编制的月度交易计划(7.3 节调整后的计划)中取火电企业 i 在结算月的基数计划电量 Q i 基数 ,从电价表中取火电企业 i 的政府批复上网电价 P i 批复 。
8.4.2.3.2 比较市场合同结算后剩余电量(Q i 结算 -Q i 结算合同 )与 Q i 基数 的大小:
(1)如果(Q i 结算 -Q i 结算合同 )小于或等于 Q i 基数 ,则全部剩余电量均按照政府批复上网电价 P i 批复 结算,即基数结算电量 Q i 结算基数 =(Q i 结算 -Q i 结算合同 ),基数结算电费收入 R i 结算基数 = (Q i 结算 -Q i 结算合同 )×P i 批复 。
下一步, 跳过 8.4.2.4 节超发电量结算、8.4.2.5 节上调电量结算,进行8.4.2.6 节 少发电量考核计算。
(2)如果(Q i 结算 -Q i 结算合同 )大于 Q i 基数 ,则剩余电量先结算为基数电量,即基数结算电量 Q i 结算基数 =Q i 基数 ,基数结算电费收入 R i 结算基数 =Q i 结算基数 ×P i 批复 。下一步,电量(Q i 结算 -Q i 结算合同 -Q i 结算基数 )进行 8.4.2.4节 超发电量结算计算。
8.4.2.4 超发电量结算
说明 :根据 湖南中长期交易规则 、 规则第一次修改增补条款,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先按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再按火电上网标杆价的 15%支付偏差考核费。具体算法如下。
8.4.2.4.1 计算火电企业 i 需要结算的自身原因超发电量 Q i 结算超发 。
比较上网结算电量 Q i 结算 中尚未结算部分(Q i 结算 -Q i 结算合同 -Q i 结算基数 )与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自身原因多发电量 Q i 自身多发 ,取二者的较小值作为自身原因超发电量 Q i 结算超发 ,即 Q i 结算超发 = min{(Q i 结算 -Q i 结算合同 -Q i结算基数 ),Q i 自身多发 }。
8.4.2.4.2 计算火电企业 i 超发结算电费 R i 结算超发 。电费 R i 结算超发 包括两部分:一是照发电企业 i 的政府批复上网电价 P i 批复 计算的电量电费R i 超发基数 ;二是扣减偏差考核电费,超发偏差考核电量按照火电上网标杆价 P 火电标杆 的 15%支付偏差考核费 R i 超发考核 。公式如下:
R i 超发基数 = Q i 结算超发 ×P i 批复
R i 超发考核 = -Q i 结算超发 ×P 火电标杆 ×0.15
R i 结算超发 = R i 超发基数 + R i 超发考核
下一步,进行 8.4.2.5 节 上调电量结算计算。
8.4.2.5 上调电量结算
8.4.2.5.1 计算火电企业 i 需要结算的上调电量 Q i 上调 :
Q i 上调 = Q i 结算 -Q i 结算合同 -Q i 结算基数 -Q i 结算超发式中:Q i 结算 为当月的上网结算电量;
Q i 结算合同 为当月已经结算的合同电量;
Q i 结算基数 为当月已经结算的基数电量;
Q i 结算超发 为当月已经结算的超发电量。
8.4.2.5.2 如果 Q i 上调 >0,则取出火电企业 i 的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的申报电量 Q i 上调申报 、申报价差 P i 上调申报 (多组申报数据取最高申报价差),比较 Q i 上调 与 Q i 上调申报 的大小:
(1)如果 Q i 上调 ≤Q i 上调申报 ,则按申报价差 P i 上调申报 结算所有上调电量,即 Q i 结算上调 =Q i 上调 ,相应的上调电量电费 R i 结算上调 = Q i 结算上调× (P i 上调申报 + P i 批复 )。下一步, 进行 8.4.2.9 节总电量电费计算。
(2)如果 Q i 上调 >Q i 上调申报 ,则首先按照申报价格 P i 上调申报 结算数量为 Q i 上调申报 的电量,然后根据 8.4.1 节计算的强制上调价差 P 强制上调 结算剩余电量,即上调结算电量 Q i 结算上调 =Q i 上调 ,上调结算电费 R i 结算上调 = Q i上调申报 ×(P i 上调申报 + P i 批复 )+ (Q i 上调 -Q i 上调申报 )×(P 强制上调 + P i 批复 )。
下一步, 进行 8.4.2.9 节总电量电费计算。
(3)如果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不需要申报电量,则所有上调电量均按照申报价差 P i 上调申报 (多组申报数据取最高申报价差)结算;在火电企业未申报上调价差情况下,按照强制结算价差 P强制上调 计算电费。
8.4.2.5.3 如果 Q i 上调 = 0,发电企业 i 没有上调结算电量和电费,即 Q i 结算上调 =0,R i 结算上调 =0。下一步,进行 8.4.2.9 节总电量电费计算。
8.4.2.5.4 计算火电企业 i 上调结算价格 P i 结算上调 。
P i 结算上调 = R i 结算上调 ÷ Q i 结算上调
8.4.2.6 少发电量考核
取出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火电企业i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Q i 自身少发 ,这部分电量按火电上网标杆价的 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即R i 少发考核 = -Q i 自身少发 ×P 火电标杆 ×0.10。
下一步,进行 8.4.2.7 节下调电量补偿计算。
8.4.2.7 下调补偿结算
8.4.2.7.1 取出火电企业 i 在结算月的所有市场化电能交易合同,计算总合同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加减受转让等合同电量)
Q i 合同 ;从电力交易机构编制的月度交易计划中取发电企业 i 在结算月的计划基数电量 Q i 基数 ;以及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火电企业 i 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 Q i 自身少发 。
8.4.2.7.2 计算总下调结算电量 Q i 结算下调 、合同下调结算电量 Q i 结算合同下调 和基数下调结算电量 Q i 结算基数下调 ,方法如下:
8.4.2.7.2.1 如果(Q i 结算合同 + Q i 结算基数 + Q i 自身少发 )< Q i 合同 , 则Q i 结算合同下调 = Q i 合同 -(Q i 结算合同 + Q i 结算基数 + Q i 自身少发 ),Q i 结算基数下调 = Q i 基数 ,Q i 结算下调 = Q i 结算合同下调 + Q i 结算基数下调 。
式中:Q i 结算合同 为当月已经结算的合同电量;Q i 结算基数 为当月已经结算的基数电量,如果由 8.4.2.2 节进
入本节计算,则 Q i 结算基数 = 0。
8.4.2.7.2.2 如果 Q i 合同 ≤(Q i 结算合同 + Q i 结算基数 + Q i 自身少发 )< ( Q i 合同 + Q i基数 ),则Q i 结算合同下调 = 0,Q i 结算基数下调 = ( Q i 合同 + Q i 基数 )-(Q i 结算合同 + Q i 结算基数 + Q i 自身少发 ),Q i 结算下调 = Q i 结算合同下调 + Q i 结算基数下调 。
8.4.2.7.2.3 如果(Q i 结算合同 + Q i 结算基数 + Q i 自身少发 )≥(Q i 合同 + Q i 基数 ),则 Q i 结算合同下调 = 0, Q i 结算基数下调 = 0, Q i 结算下调 = 0。
8.4.2.7.3 根据火电企业参与预挂牌下调招标交易申报情况计算下调补偿电费。
如果火电企业 i 参与了预挂牌下调招标交易申报,按照申报补偿价格 P i 下调申报 结算所有下调电量,相应的下调补偿电费为:
R i 结算下调 = Q i 结算下调 ×P i 下调申报 。如果火电企业 i 未参与预挂牌下调招标交易申报,则按照8.4.1 节计算的强制下调补偿价格 P 强制下调 结算下调电量,下调补偿电费为:
R i 结算下调 = Q i 结算下调 ×P 强制下调式中,P 强制下调 为 8.4.1 节计算结果。
8.4.2.7.4 计算火电企业 i 的下调价差电费 C i 下调价差电费 ,下调价差电费为未完成的市场交易合同的价差电费,仅用于批发市场电费清算,不用于火电企业电费计算。
C i 下调价差电费 = Q i 结算合同下调 ×P i 合同均价差式中,P i 合同均价差 为 8.4.2.2 节计算结果。
8.4.2.7.5 下一步, 进行 8.4.2.8 负偏差价差电费计算。
8.4.2.8 负偏差价差电费
说明: :如果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月度市场合同电量,未完成部分应承担市场合同电量价差产生的电费。
8.4.2.8.1 发电企业 i 的合同负偏差电量 Q i 负偏差 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Q i 结算合同 + Q i 结算合同下调 )≥Q i 合同 ,则 Q i 负偏差 = 0;否则,Q i 负偏差 = (Q i 结算合同 + Q i 结算合同下调 )-Q i 合同 。
8.4.2.8.2 按照 8.4.2.2.1 计算的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差 P i 合同均价差 计算负偏差价差电费。
R i 负偏差 = - Q i 负偏差 ×P i 合同均价差下一步, 进行 8.4.2.9 总电量电费计算 。
8.4.2.9 总电量电费计算
8.4.2.9.1 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含煤矸石发电企业)i 总的电量电费收入 R i 电量 由合同电量电费、基数电量电费、超发电量电费、上调电量电费、下调电量电费、少发电量考核电费、负偏差价差电费构成。
8.4.2.9.2 如果火电企业 i 上网结算电量 Q i 结算 小于或等于合同电量之和(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加减受转让等合同电量)Q i 合同 ,则总电量电费收入 R i 电量 包括合同电量电费、下调电量电费、少发电量考核电费、负偏差价差电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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