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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18年01版)发布

2018-03-05 10:54来源: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中心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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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序用电情况。

9.3.5 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

9.3.5.1 公众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负责人、调度范围、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电力调度相关法规、标准等。

9.3.5.2 公开信息:

(1)年(月)调度信息。次年(月)设备投产和退役计划及上年(月)实际情况;次年(月)电力电量平衡计划、设备检修计划及上年(月)实际情况;年(月)优先发用电情况;年(月)电网阻塞情况、原因及措施;年(月)可再生能源电厂受阻电量及原因;年(月)主要输电断面最大潮流、平均潮流;年(月)跨省跨区电力电量交换情况;年(月)发电设备利用情况、机组负荷率情况;年(月)发电、电网设备故障情况;年(月)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

(2)日调度信息。次日全网负荷预测情况、全网发电预测情况、各电厂发电计划情况、关键输电断面预测情况、省际联络线预测情况;上日全网负荷情况、全网发电情况、各电厂发电量情况、关键输电断面情况、省际联络线情况;电力系统实时电力平衡情况等;

(3)市场干预情况。

(4)年(月)电网运行方式。

9.3.5.3 私有信息: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

9.3.6 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

9.3.6.1  公众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职能、章程、负责人、成立日期、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及相关制度、相关登记证号、地址与联系方式,电力交易相关法规、业务规则,服务规范,政府批

准的电力交易收费标准等。

9.3.6.2  公开信息:市场主体注册信息,交易供需信息,交易品种、周期、方式,报价方式、出清规则、时限要求,无约束出清情况,有约束出清情况,成交总量、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等成交信息;市场运行情况,年(月、日)交易计划与执行情况,发电企业年(月)发电量、利用小时情况,电量、电费结算信息,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负面清单、黑名单,市场干预情况等。

9.3.6.3  私有信息:各市场主体的各类交易完成前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各市场主体的申报电量和申报价格、结算信息等;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交易电价,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市场化电价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可以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告知零售用户与之有购售电关系的售电公司的批发市场购电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每月的批发市场购电量、购电均价、结算偏差电量、结算偏差电费等。

9.4 信息管理及保密

9.4.1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及市场主体、能源监管机构发布相关信息。

9.4.2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9.4.3 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9.4.4 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10. 违约与争议处理

10.1 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1)注册或注销市场主体资格的争议;

(2)市场成员因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发生的争议;

(3)市场交易、计量、考核或结算的争议;

(4)其他方面的争议。

10.2 发生争议时,市场成员可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将争议提交能源监管机构裁决,也可依法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0.3 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省级相关电力管理部门查处:

(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2)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3)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4)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

(5)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6)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10.4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协助能源监管机构、电力管理部门处理市场主体的违约和争议。

10.5  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公室按照《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11. 市场干预

11.1 市场中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能源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作出中止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1)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2)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3)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4)电力交易平台、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5)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6)电力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11.2 市场干预

11.2.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市场干预:

(1)发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的;

(2)交易信息平台发生故障,直接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3)其他情况。

11.2.2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1)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2)发布临时条款;

(3)调整交易组织方式;

(4)其他维护市场正常交易和竞争的手段

11.2.3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11.3 应急处置

11.3.1 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

11.3.2 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11.3.3 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

11.4 市场恢复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12. 附则

12.1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审核。

12.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12.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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