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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及集中竞价出清办法进行二次出清。
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六十九条 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七十条 交易结果发布后,买方和卖方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节 挂牌交易
第七十一条 挂牌交易按照尖峰、高峰、低谷时段进行交易组织。购售电双方均可以挂牌,可分段申报、分段成交。
第七十二条 同一笔挂牌电量若被多个市场主体摘牌,则按照摘牌“时间优先”原则依序形成合同;若时间优先级相同,则按申报比例分配交易电量。电力交易平台即时滚动更新剩余交易空间。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不得超过挂牌交易电量上限。
第七十四条 挂牌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于第2个工作日对平台挂牌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平台挂牌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同时推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发电侧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平台挂牌交易电量等比例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第五章 电力零售交易
第七十五条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后,售电公司登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绑定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由零售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确认,形成双向绑定。扫描上传双方绑定协议(盖章件)后,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推送给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每月定期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所有参与中长期零售交易用户(含售电公司签约用户)的月度尖峰、高峰、低谷分时段总用电量等相关信息,电力交易机构以此提供批发市场月度结算依据,推送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第七十六条 用户变更售电公司包括用户与售电公司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
(一)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
2.申请用户已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3.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
(二)用户与售电公司变更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拟转至的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3.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
4.申请用户已与新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三)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
3.申请用户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下解除购售电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七十七条 各市场主体应参照浙江能源监管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类电力交易合同。
第七十八条 电力中长期合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二)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签订的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
(三)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力交易中标通知书有约束电力交易结果,与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七十九条 各类交易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售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也相应终止。
第二节 合同执行
第八十一条 现货市场未运行时,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年度挂牌交易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月度挂牌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月度发电安排。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市场交易月度电量和其他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力中长期合同转化为差价合约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将月度发电安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
第八十二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于事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节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八十三条 现货市场未运行时,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输电三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保持后续月度尖峰、高峰、低谷总电量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本月修改后续月的合同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要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后执行。现货市场运行时按照现货运行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批发市场用户或售电公司可以通过参与月度竞价交易等方式控制合同电量偏差。
第八十五条 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同偏差电量,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
第七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节 计量
第八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八十七条 电力用户应分电压等级分户号计量。同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按照户号分别参加交易。如计量点存在居民、农业等与工业电量混合计量的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拆分方法。为统计售电公司月度电量的偏差,应按照电网企业明确的计量点,做汇总统计。
第八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和相关市场成员。
第二节 结算的基本原则
第八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不含电力零售用户)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结算。
第九十条 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第九十一条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用户电量电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第九十二条 电力用户的基本电费、政府基金及附加、输配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等按照现行政策执行,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第九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主体(零售用户除外)提供结算依据,包括以下部分:
(一)发电企业的结算依据。包括本月电力中长期市场实际上网电量、每笔合同结算电量/电价、交易合同偏差电量/电价,每笔合同结算费用、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等信息;
(二)批发市场用户的结算依据。包括该用户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实际用电量、每笔合同结算电量/电价、交易合同偏差电量/电价,每笔合同结算费用、交易合同偏差费用、总结算费用等信息;
(三)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不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网企业通过线上方式向售电公司提供其代理用户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分时用电数据,售电公司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将包括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电量、电价以及偏差情况在内的结算费用信息,与零售用户核对确认后,形成电力中长期零售用户电量结算依据,提供给电网企业进行结算。由售电公司代理的批发市场用户的结算依据按零售用户规定执行;
(四)售电公司的结算依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批发市场中与发电企业签订的每笔合同结算电量/电价、交易合同偏差电量/电价,每笔合同结算费用、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等,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机构与售电公司确认;二是零售市场由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提供其签约的电力用户每个户号的结算费用信息,售电公司应保证提供与零售用户交易信息的准确性。上述两部分电费分别记账、结算;
(五)电力交易机构将确认后的电力中长期结算依据提供给电网企业,包括合同结算费用、交易合同偏差费用、总结算费用等;
(六)各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校核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九十四条 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由电力交易机构计算,并按规定提供结算依据,反馈给市场主体。批发市场用户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由电网企业在电费清单中单项列示;售电公司偏差调整电费纳入与电网企业结算范围,按照对冲抵消结果开具发票并单项列示;发电企业偏差调整电费在向电网企业开具上网或交易电费发票中扣减并单项列示。
第九十五条 售电公司可参照本规则在购售电合同中与零售用户约定交易合同偏差费用处理办法。
第九十六条 对于同一市场成员,多个用电户号共同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的情况,按照各用电户号的实际用电量进行合同结算电量的拆分。
第九十七条 现货市场运行时,各类中长期合同转化为差价合约,按照现货市场规则进行结算。
第三节 电力用户的结算
第九十八条 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通过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挂牌交易、年度合同分月计划调整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实际用电量与当月合同电量的偏差,纳入交易合同偏差费用。批发市场用户月度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与月度对应时段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照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偏差电量分别统计确定,并分别进行偏差结算。
第九十九条 批发市场用户电度电费参照其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电力中长期市场各类交易合同约定的分月计划分时段进行结算,分时段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没有偏差,则批发市场用户电度电费结算价格为合同约定的价格;如有偏差,那么结算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其中:批发市场用户合同电量是指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年度挂牌交易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月度挂牌交易电量之和。
第一百条 批发市场用户偏差调整结算:
(一)当批发市场用户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超过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时,按照偏差比例分别处理如下:
1.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100%至105%之间时,对应时段超合同电量部分按最近一次、最短周期的场内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
2.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105%至120%之间时,对应时段超合同电量部分按最近一次、最短周期的场内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高于105%差值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浙江省统调燃煤机组发电基准价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费用;
3.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120%以上时,对应时段超合同电量部分按最近一次、最短周期的场内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高于120%差值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浙江省统调燃煤机组发电基准价的10%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费用,月度合同电量105%与120%之间的差值电量即15%月度合同电量按照浙江省统调燃煤机组发电基准价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费用。
(二)当批发市场用户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低于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时,按照偏差比例分别处理如下:
1.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95%至100%之间时,对应时段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挂牌交易、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年度挂牌交易的顺序,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
2.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80%至95%之间时,对应时段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挂牌交易、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年度挂牌交易的顺序,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低于95%差值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浙江省统调燃煤机组发电基准价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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