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配售电电力交易政策正文

解读浙江省电力中长期规则(2021年修订版):加强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现货市场的衔接

2021-12-24 17:17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上网电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前,可凭项目核准文件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按规则参与交易结算;

(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并参与电网辅助服务与考核;

(三)除居民、农业相关保障性电源外,其它各类电源的省内外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发电机组参与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

浙江省内全部工商业用户。其中,110k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其余工商业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一)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二)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四)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市场准入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到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公司,具体可从事的售电业务年售电量为:

Q售电量=S资产总额×30

Q售电量: 指售电公司可从事年售电量,单位:亿千瓦时;

S资产总额:指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单位:亿元。

1.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2.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三)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不超过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在履行完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电力用户在履行完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后未签订新交易合同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信息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经公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给予一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结束后,仍然不能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撤销注册的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的直接纳入黑名单,并书面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注销,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由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电网企业要依法最大限度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需要。

第二十三条 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45个工作日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三节 市场注册

第二十四条 参加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除外),按照承诺、注册、备案的流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

承诺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册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填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商务信息、机组信息以及用电单元信息等注册信息,扫描上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资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备案流程: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参加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

“一承诺”:售电公司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注册”: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申请注册,填写并提供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专业人员、公司资产、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及经营场所等信息资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售电公司。对资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售电公司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电子资料形式检查合格后,售电公司按要求携带信用承诺书原件、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办理资料核对,核对通过的进入公示流程。

“一公示”:按规定将市场主体提交的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步发“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公示期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暂不生效,市场主体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情况属实的,可不同意注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

“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出注册信息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完成信息变更形式检查后,注册信息变更生效。

第二十七条 售电公司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等变更属于信息变更范畴。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再次履行公示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需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以及电力用户非法同时与多个售电公司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签署购售电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交易查看更多>电力中长期交易查看更多>上网电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