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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08-05 11:25来源:供用电杂志关键词:电力需求侧管理用电情况工业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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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布和备案

评价推进办公室应按照规定,在需求侧管理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及时发布评价结果,并向受评企业颁发评价证书。证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评价推进办公室将评价结果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八)文件存档

评价机构负责评价文件的存档管理。评价机构将受评企业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统一存档。对受评企业提供的全套资料,评价机构应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对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九)跟踪评价与复评

1.跟踪评价

(1)跟踪评价自首次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进行,采取不定期评价方式。评价机构应密切关注与受评企业有关的信息,一旦发生影响受评企业评价结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对评价等级进行调整,并报评价推进办公室进行审核和备案。

(2)对评价等级调整的企业按照“(七)发布和备案”的要求进行。

2.复评

(1)评价等级有效期限为三年,复评时间为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企业因为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原因须延缓复评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适当延迟参与复评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2)复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无故拒绝参加复评,其前次已获评价等级有效期满后等级自动失效。再次参加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时,按照首次参加评价办法及流程进行评价。

(3)评价机构在受评企业评价等级有效期满前应向企业发出复评通知,并向企业列出评价复评资料清单。

(4)复评企业评价程序参照首次评价企业评价程序进行。

原标题: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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