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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2018版)印发 偏差考核等条款调整

2019-01-02 14:02来源:福建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交易偏差考核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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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交易电量调整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已注册准入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通过交易电量分解计划调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电量互保调剂等方式对偏差电量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交易电量计划调整相关规定

月度以上的双边协商、挂牌交易,当用户预计次月交易电量与计划值相比出现的偏差超过正负3时,或发电企业预计次月的上网电量不足以满足直接交易电量时,在保持计划总交易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事前申请对次月交易计划电量进行调整,并于每月 15日 17:00之前,将调整申请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结果,对交易双方提出的交易电量调整申请进行处理。电量调整顺序上,优先调整双边协商交易次月计划电量,再调整挂牌交易次月计划电量。

对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交易电量实行月结月清,不进行调整。

第六十五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规定

对于月度以上周期交易,发电企业之间或用户之间(用户内部)可以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开展合同转让的两个用户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的准入用户(价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售电公司之间可按代理用户的类别,对同一种交易模式形成的交易电量进行转让。

合同电量转让安排在每年 3月至 11月进行。市场主体可选择自主协商和挂牌两种方式转让合同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不改变转让电量的原购售双方交易价格。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电网企业与出让方结算、调减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的方式,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电网企业与受让方结算、调减出让方交易电量的方式。具体转让工作流程:

(一)合同电量自主协商方式

合同电量转让的出让方与合同电量原交易方、合同电量拟受让方协调一致后,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后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 对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二)合同电量挂牌转让方式

市场主体将拟出让的合同电量、电价情况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汇总出让方转让需求,并在交易平台上组织开展挂牌交易。受让方根据挂牌交易公告的具体要求参加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方摘牌情况,将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 组织出让方、受让方签订交易确认单,并对其双方的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十六条 电量互保调剂相关规定:

在市场需要时,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议。每家发电企业或发电交易单元允许与另一家发电企业或另一发电交易单元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议;电力用户可与另一家电力用户签订互保调剂协议,互保调剂的两个电力用户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价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电量互保调剂协议在正式签订并送达电力交易机构备案之后开始生效。

第六十七条 已签订并备案互保调剂协议的市场主体, 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量互保调剂申请,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可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互保双方应在安全校核通过后签订电量转让确认单,并于当月 23 日前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补充签订的电量转让确认单对交易结算方案进行调整。市场主体电量互保调剂时,不改变其原有交易协议的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第六十八条 电网(配售电)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六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发电企业应装设主、副电能计量装置,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以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七十条 电网(配售电)企业应根据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并网点)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明晰电力用户月度总用电量、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数据,并将有关数据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将计算后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和用户用电量、电费等提交电网(配售电)企业,并披露有关信息。电网(配售电)企业同期应将以上电力用户月度用电信息按统一格式一并推送给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并对电费构成项目备注清晰,保障其合法知情权。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协商解决。

第七十一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尽可能将用电侧与上网侧抄表周期调整一致。现阶段电力用户月度抄表时间点暂定为每月 25日零点。

市场交易电量电费原则上采用“月结月清”方式结算, 特殊情况下个别市场主体可采用“当月结算、次月补差”方式结算。

第七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据。市场主体可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负责开票收费的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其中,独立售电公司保持电网(配售电)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的方式不变;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

售电公司市场交易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强化合同履约,规避市场违约风险。履约保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凭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应在 3个工作日内反馈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七十四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根据当月实际用电量与交易计划电量、发电企业根据当月可结上网电量与交易计划电量分别结算。

交易机构每月对购、售电两侧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进行平衡清算。平衡清算中产生的偏差费用单独记账。

第七十五条市场交易结算的优先级顺序

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上先按交易周期排序,再按交易品种排序。交易周期和交易品种均相同的,按交易开展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结算。

按交易周期排序方式:依次结算年度交易、中期(多月) 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交易周期相同的,依次结算跨省外送电交易、跨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含内部优化)、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同交易周期和交易品种下按交易开展时间顺序。

第七十六条批发市场用户的月度结算原则

(一)输配电价模式

1.当用户实际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结算电度电价= 交易电价+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

2.当用户实际用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未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按本模式下第 1种方式结算,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其结算电度电价=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若无开展当期月度竞价,则采用此前最近一期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

(二)价差模式

1.当用户实际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结算电度电价= 目录电价(电度电价)+交易价差;

2.当用户实际用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未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按本模式下第 1种方式结算,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其结算电度电价=目录电价(电度电价)。

(三)正负偏差3%及以内的电量不考核,偏差超过正负3%的电量纳入偏差考核

第七十七条 发电企业的月度结算原则

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按照结算的优先级顺序依次结算各交易电量。若可结上网电量小于计划电量时,负偏差超过3部分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发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与独立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用户结算交易电费,可直接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结算交易电费。

第七十八条 独立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用户的月度结算原则

(一)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结算

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之间的结算电量及电价、考核方式,根据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之间的购售电合同确定。

售电公司依据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开展月度结算和偏差考核,并按月向交易机构提交经代理用户确认后的用户结算明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当月结算电量电费、各类交易的折算购电价格、偏差考核电量及考核金额等。

(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结算

电网企业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对售电公司代理用户进行交易电量电费和偏差考核结算。

用户收到电网企业结算凭据后如有异议,可向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提出,确实需要修改的经协商一致后,由售电公司在后续月份的交易电量电价中调整。

(三)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结算

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交易电费,为其代理的所有用户当月交易电费总和,扣减售电公司当月批发市场交易电费及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偏差考核电费。以上交易电费为正时,由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支付交易电费;以上交易电费为负时,由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开具发票,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支付交易电费。

其中:

1.用户当月交易电费为其当月各项交易结算电量×交易电价+用户当月偏差考核费用;

2.售电公司当月批发市场交易电费计算方式:

(1)当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总电量≥售电公司交易计划时:批发市场交易电费=计划交易电量×交易电价+正偏差交易电量×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

(2)当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总电量<售电公司交易计划时:批发市场交易电费=实际交易电量×交易电价;

3.售电公司交易电量在正负偏差3%及以内的电量不考核;偏差超过正负3%的电量纳入偏差考核。

第七十九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月度结算原则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参照电网企业职责做好本配网范围内用户的电费结算,并将所代理用户应承担的省级电网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支付给省级电网企业。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按规定向发电企业支付购电费。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电费交易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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