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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2018版)印发 偏差考核等条款调整

2019-01-02 14:02来源:福建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交易偏差考核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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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场主体注册

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按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备性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交易。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名单,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工信厅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福建省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工信厅核实,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公示程序后撤销注册。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未完成的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市场秩序, 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电网企业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的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6.预测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7.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市场秩序, 签订和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电力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遵守政府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没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独立售电公司)

1.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2.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3.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4.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5.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6.依据统一标准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7.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9.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

1.拥有独立售电公司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3.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级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省级电网企业;

4.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6.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输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7.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 1.按规定组织和管理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2.在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工信厅的指导下拟定电力市场运营细则及实施办法; 3.编制年度和月度市场交易计划;

4.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

5.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违约赔偿金、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6.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7.经依法授权在特定情况下调控市场;

8.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有关信息;

10.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保守相关秘密;

11.对市场主体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调度机构1.负责安全校核;

2.按调度规程公平、公开、公正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3.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允许电力调度机构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偏差调整,仍存在问题时,按照程序和规则界定责任范围,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经依法授权按规定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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