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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2018版)印发 偏差考核等条款调整

2019-01-02 14:02来源:福建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交易偏差考核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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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十四条 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鼓励开展一年以上的长周期交易。根据市场需要, 可以开展周期和方式灵活的不定期交易,具备条件时可开展月内交易。

第十五条 电力市场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意向,签订双边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提交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并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登记交易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对双边协商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平台登记信息与交易确认单不一致的按无效处理。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安全校核结果,交易相关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将意向购买或出售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并提交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交易对象、成交电量和电价。

第十六条 电力市场交易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电力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前应办理交易平台数字密钥证书,遵守交易平台运行使用相关约定和管理办法。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期组织市场主体交易员参加交易平台使用培训。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集中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

第十八条 双边协商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由协商约定;集中竞价的交易价格为统一出清的价格;挂牌交易价格为挂牌价格。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购电方(包括大用户、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及零售市场售电公司与其代理中小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均为不包含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购电折算上网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按照政府有权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即:用户实际购电电度电价=交易价格(折算购电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即:发电企业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折算售电价格)-(燃煤机组标杆价-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

第二十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时,不影响原购售双方交易价格。发电侧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若采用价差交易方式,用户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确定市场交易购电价格,即发电侧上网价格调整多少,用户侧用电价格调整多少的方式。即:发电企业售电价格=交易单元基数电量批复上网电价+ 交易价差批发市场交易用户购电电度电价=目录电价(电度电价)+交易价差售电公司代理用户购电电度电价=目录电价(电度电价)+交易价差。

对于尚未核定输配电价格的地区(地方电力公司、增量配电试点园区配售电公司等),采用价差模式。

第二十二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进行限价,为维护市场稳定,结合实际可调整上、下限幅度。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基本电价(容量电价)按政府有权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遇有调整则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加直接交易时,峰、平、谷时段电价分别扣减市场交易形成的价差后执行;或者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执行峰谷电价的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市场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相应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市场交易电量为平段相应上网电量。平段上网电量不足时,按照价差水平不变的原则,从峰谷上网电量中结算。

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与用户的交易电价和电量由其双方协商形成,不受第三方干预。为保障电费结算,售电公司应根据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应为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辅助服务市场化之前,发电企业应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承担系统辅助服务责任;用户侧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后,电力用户也应公平承担系统辅助服务责任。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通则

第二十七条 每年福建省工信厅提出次年度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实际交易电量规模可根据电力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每年9月,福建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次年度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建议,福建省工信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次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总体方案,包括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规模、发电企业准入机组容量、用户准入范围等内容。

交易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准入条件并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应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 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及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购电。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在同一交易周期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交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按照交易通知要求,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本次交易电量需求,年度电量需求应包含分月电量初步计划。未按时填报的,视为不参与本次交易。

对于月度交易,原则上应依次实施分月合同电量调整、合同转让交易、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现阶段,市场主体当月有合同电量出让或有向后续月份转移调整合同电量,则不允许参加该月的月度集中竞价、挂牌等购电交易。

每月15日前市场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年度双边交易的分月计划调整申请,18日前组织完成次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度双边交易申报,25日前组织完成次月月度竞价交易申报。

全年交易电量,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合计总额≤全年交易总电量×15%。其中,全年交易总电量以当年交易方案总电量为基准。

月度交易电量,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应超过当月市场需求总电量的25%。

第三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通知要求和申报结果,公布购买方提出的总电量需求和发电侧交易总电量限额。对于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发电侧交易总电量限额应控制在购买方交易电量总限额的100%~110%范围之内。

第三十一条 交易时,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的交易电量范围为其在本次交易前所填报的需求电量的97%~103%。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出现市场操控力,可对每批次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设置限额。为维护市场稳定,必要时可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其中,同一批次年度双边协商、年度集中竞价、年度挂牌等交易,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交易电量总额≤该批次交易总电量×15%。

单一发电交易单元1交易电量限额=发电侧交易总电量× 该发电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机组容量/参与交易的发电主体机组的总容量,且单一发电厂交易总额≤发电侧交易总电量× 25。

发电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机组容量为交易方案明确的当期准入机组容量总和。

第三十三条 每批次交易完成后,按交易方案需要扣减发电企业计划发电容量的,按发电企业成交电量相应扣减发电容量,计算方式如下:

扣减容量=交易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平衡小时数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按交易单元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电力用户可按用电单元组合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售电公司可不区分用电单元方式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电价为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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