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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公开征意见

2018-12-25 08:3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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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负责提供本电网区域内用户电压等级、用电类别、营销编号、计量点编号等基础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西北能源监管局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第十五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六条 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陕西省准入条件,并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4.鼓励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的电量参与直接交易;

5.燃煤自备电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容费、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达到能效、环保排放要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参与直接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2.大用户: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可直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或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3.中小用户:年用电量在300-500万千瓦时的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4.园区用户:在园区内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可以园区为单位,成立售电公司,整体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托其它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5.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6.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7.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2. 售电公司一般应拥有10名及以上专职专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电力工程类高级职称和3名电力工程类中级职称专职管理人员;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拥有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电力工程类高级职称和5名电力工程类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放开程度),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公司(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第十九条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需重复注册。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按期将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西北能源监管局、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备案,对市场主体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所在地供电企业购电。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四章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场用户分为直接交易用户和零售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直接交易用户指进入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目录、并且选择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的大用户;零售用户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的中小用户或大用户。

第二十五条 现阶段,大用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

(一)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

(二)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第二十六条 中小用户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售电公司交易前,应向电网企业提供履约保函作为违约担保,由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代收代管。

第二十八条 发电企业原则上以电厂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不同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应分电压等级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同一电压等级但不同并网点接入电网的,应分并网点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政府批准有不同上网电价的,应分不同上网电价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的,可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发布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最小单元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同一市场主体同时具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时,每次交易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参与。在每次交易前应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类型。

第五章 交易品种和方式

第三十条 电力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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