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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时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
(一)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在不影响电力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合同电量的有偿出让和买入。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
(三)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陕西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并按受电地区要求参与市场。
(四)辅助服务是指在电力市场的运营过程中,为完成输电和电能量交易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电能商品质量,发电企业和其它辅助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与正常电能生产和交易相互耦合的频率控制、备用、无功支持、黑启动和其它安全措施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日以上周期开展交易。
第三十二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三)挂牌交易。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也可以委托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光伏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第三十四条 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
第六章 价格机制
第三十五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基数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三十六条 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结算价格
(一)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不得采取购销价差不变的方式。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购电价格(结算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按规定执行。
(三)发电企业结算电价等于直接交易电价(含税、环保电价等)。
(四)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五)若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由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电,电厂接入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电网,用户按直接交易价格、所在电网(陕西电网或榆林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供电单位结算;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结算价格暂按现行趸售电价扣减省物价局核定输配电价时的平均上网电价与直接交易价格的价差执行。逐步过渡到按地方电网配电价格执行,遇电价政策调整时,结算价格同步调整。
第三十七条 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可以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比如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均值)。
第三十九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应继续执行现行峰谷电价政策,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执行。
第四十条 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收取。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四十二条 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上下限。
第七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四条 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省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燃煤除外)。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省内优先发电。首先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其次按照二类优先发电顺序合理安排。优先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时,另行制定措施保障落实。
(三)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年度双边交易和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时序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四)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省内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后,如果不参与市场用户仍有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燃煤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省内将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逐年缩减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四十五条 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六条 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可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可予以执行或者协商合同另一方回购。
第二节 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四十七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四十八条 根据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 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
第四十九条 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在每年年初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五十条 基数电量确定后,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四节 省内直接交易
第五十一条 每年11月,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次年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发布年度直接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交易总规模、交易组织安排、参与市场主体、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五十二条 省内直接交易按周期分为多年(1年以上)、年度(含半年)、季度、月度及月内短期交易。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易周期。多年交易需分解到年度,年度、季度交易需分解到月度。
第五十三条 省内双边协商交易组织流程:
(一)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交易公告;
(二)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相关交易信息;
(三)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双边协商交易意向进行汇总、校核,并将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四)安全校核通过后,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双边交易结果。
第五节跨省跨区交易
第五十四条 跨省跨区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市场交易的申报、出清、签约、结算、信息发布等均在北京电力交易平台进行。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省内市场主体参加跨省跨区交易。
第五十五条 参加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主体须符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确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体参与名单,由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五十六条 跨省跨区交易是省内交易的边界条件。原则上,在同一周期内,应先组织跨省跨区交易,后组织省内交易。
第五十七条 跨省跨区交易应与省内交易有效衔接。跨省跨区交易的各类合同电量应纳入省间联络线交易计划和省内发用电平衡计划统一安排。
第五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做好省内市场与省间市场的统筹。参加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主体仍然享有省内市场成员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省内市场主体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现阶段,跨省跨区交易可分为网对网交易、网对点交易、点对网交易、点对点交易四种形式。网对网交易是指送受端电网企业之间交易,网对点交易是指受端电网企业与送端发电企业之间交易,点对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送端电网企业之间的交易,点对点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之间的交易。
第六十条 鼓励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根据供需状况、清洁能源配额完成情况参与网对网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减少弃风弃光现象。
第六十一条 支持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网对点交易,积极争取电量,扩大外送规模,充分发挥陕西的资源优势, 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六十二条 鼓励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代理或通过发电企业组织,将火电与风、光等新能源打捆外送,以提高参与省间市场的市场竞争力。
第六十三条 支持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参与网对点交易,通过调峰置换、电量置换、省间现货市场等形式,购入新能源,解决陕西特定季节和时段的调峰困难。
第六十四条 有序放开点对网交易和点对点直接交易,发挥省间市场调剂余缺的作用,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
第六十五条 参与点对网交易和点对点交易的主体必须是列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准许参加跨省跨区交易名单且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大用户或售电公司。
第六十六条 售电公司参与点对网、点对点跨省跨区交易前,必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与零售用户签订的购售电代理合同或协议。
第六十七条 参加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主体一般应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分月计划和典型日电力曲线。
第六十八条 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一般应按网对网交易方式组织,在电力供需出现不平衡时,由电力调度机构具体实施。紧急支援交易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应当事先约定,条件成熟时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省紧急支援交易中标机组排序。
第八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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