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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公开征意见

2018-12-25 08:3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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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运营信息的管理和发布,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市场成员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发布市场供需情况及电力电量平衡情况、电网约束情况、市场交易信息、电网概况及运行情况、直调发电企业基本信息及运行情况、主要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等。

第六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并根据市场情况,在变更时随时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已签合同电量、中长期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电力用户应每年进行一次公众信息披露,并根据市场情况,在变更时随时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直接交易需求、价格、已签合同电量、中长期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售电公司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公众信息披露,并根据市场情况,在变更时随时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注册生效时间、代理电力用户及交易需求、中长期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电网企业按现有规定信息披露,并根据市场情况,在变更时随时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相关业务许可证、年度电力供需预测、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等情况、输配电价标准(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有关电价标准等信息。

第十章 市场干预、监管、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七十条 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西北能源监管局等单位参与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市场运行。

第七十一条 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场监管,确保交易行为规范有序。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则参与交易,各方要履行相关合同。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西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当事方可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提请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无理由阻碍、拖延和扰乱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行为,任何一方均可向西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投诉。

第七十四条 出现紧急情况导致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西北能源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市场干预。进行市场干预时,应及时向市场成员通告市场干预的原因、范围和持续时间。

第七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可进行市场干预:

(一)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不能履约等,致使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关交易程序及平台发生故障,交易无法正常运行时。

(三)出现天气、外部环境等不可抗力造成电网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四)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其它情况。

第七十六条 市场干预措施包括:

(一)调整市场交易时间、暂缓或终止市场交易。

(二)调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三)其它干预措施。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西北能源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七十八条 已有规定如与本规则不一致,按本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规则(暂行)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4〕1174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4〕100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陕西电力交易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陕西省内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可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六条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西北能源监管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陕西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七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八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五)遵守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配合安排有序用电;

(七)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相关标准;

(八)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负责所属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九)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负责提供本电网区域内用户电压等级、用电类别、营销编号、计量点编号等基础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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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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