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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网企业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意见

2018-12-03 13:34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业务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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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市场成员与履约能力有关的法人资格、财务、技术等信息进行抽查评估。

第五十三条能源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影响到交易公平开展的,暂停其参与市场交易,责任由相关市场主体承担。

第五十四条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交易规则开展交易活动的,可采取停止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六条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能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电力市场主体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的;

(二)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三)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

(四)与电力市场运营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滥用市场力或以价格联盟方式操纵交易或交易价格的;

(六)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七)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八)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九)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十)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的;

(二)未按照电力市场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市场风险防控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电力调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电力交易结果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拓扑、系统参数以及安全校核参数等数据的;

(八)未按照规定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的;

(九)电力调度机构未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执行的;

(十)未配合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第三方机构履责的;

(十一)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市场成员未按电力市场有关规定报送和披露有关信息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违反规定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给予提醒、约谈、责令改正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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