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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网企业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意见

2018-12-03 13:34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业务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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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场主体注册及退出监管

第十七条电力市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关的注册手续。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建立市场注册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申请注册的市场主体应符合准入条件、满足市场交易规则有关技术规定,并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售电企业应保持准入条件,并定期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资产状况及上年度财务和业务经营情况,确保企业资产与售电总额相匹配。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提供的注册材料应真实有效。能源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注册材料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市场主体存在虚假注册材料或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注册,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其列入者黑名单。拒不整改的,将强制退出电力市场。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审核情况应当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撤销注册。

第二十三条 退出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第四章 市场运营监管

第二十四条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交易、交易组织和实施、信息公开和披露、市场主体信用、售电服务、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制定的交易细则及相关规定、电网企业的配售分开情况、交易机构独立运营情况等市场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建立电力市场业务监管报告制度,核查企业资产与市场份额的匹配情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

第二十六条对以下电力市场公平竞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各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单一市场主体(含其关联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25%;

(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售电业务与发电业务应办公分离,人、财、物独立运营,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三)市场主体应公平竞争,尊重自主选择权,各方按照自主原则达成交易意向。合同期满后,售电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用户重新选择其他交易对象;

(四)市场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排挤竞争对手,不得利用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交易对象;

(五)市场主体不得协助资产关联等利益相关方扰乱市场、串通交易、合谋获利,影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 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电网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隔离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相关工作规范应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前备案。

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

(二)由电网企业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

(三)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承担其配电区域内保底供电服务。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非市场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第三十条对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及履行、电费结算及偏差考核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市场主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限制其参加市场交易并纳入信用监管,情节严重的强制退出电力市场。

第五章 电力市场业务稽核

第三十一条能源监管机构应建立电力市场业务稽核机制,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以发现和避免滥用市场力及市场操纵行为,提高电力市场运行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稽核,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为第三方机构履责提供场地、数据接入等必要保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市场以下情况进行分析与监测:

(一)市场力结构化指标;

(二)扫描市场报价和运行情况;

(三)市场异常事件;

(四)市场交易规则公平性、合理性、适应性;

(五)市场运行管理情况;

(六)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应按要求以日、月、季度、年度为周期提交市场监测分析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力、电力市场价格、网络阻塞情况、非正常报价及非正常市场行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规则缺陷及修订建议、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能源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考第三方机构调查结论,对市场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定期对第三方机构的市场监测履责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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