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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8-08-31 11:50来源:南方能监局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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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等于卖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卖方申报价格;

(三)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买方申报价格且大于卖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

(四)集合竞价成交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第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当集合竞价成交市场主体数量不足 10  家时,连续竞价阶段首个可成交交易对成交价格为买方申报价格和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8.5. 交易校核

集中竞争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集中竞争交易初步交易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8.6. 结果发布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集中竞争交易正式结果。集中竞争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交易正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9. 挂牌交易

9.1. 交易要求

(一)挂牌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本年度次周至年底的市场合约电量,以日历周为最小合约周期,分解曲线采用自定义分解曲线。

(二)挂牌交易的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信息由挂牌方确定。

(三)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可以只挂牌或摘牌,也可同时挂牌和摘牌。

(四)挂牌方主体不得在已挂牌合约周期内参加相同曲线摘牌交易。

9.2. 交易前信息发布

挂牌交易开市前 1 个工作日,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挂牌交易的交易时段、交易代码;

(二)本次挂牌交易的基本单位电量、最小变动价位、交易价格约束等;

(三)可参加本次挂牌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其月度净合约量、月度累计交易量、可申报电量额度。

9.2.1. 交易流程

挂牌交易采用匿名机制,主要包括挂牌申报、摘牌交易、结果发布等环节。

(一)挂牌申报

市场主体在交易时段内申报挂牌,挂牌内容包括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内容。

挂牌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交易电量约束。挂牌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二)摘牌交易

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系统发布的挂牌信息进行摘牌操作,接受挂牌方挂牌电量、挂牌价格、分解曲线等信息。

(三)初步结果发布

摘牌操作生效后形成初步结果,由交易中心即时发布。

9.2.2. 成交价格

挂牌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

9.3. 交易校核

当日挂牌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挂牌交易初步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9.4. 结果发布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挂牌交易正式结果。挂牌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交易正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10. 基数合约交易

10.1. 交易要求

(一)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后续 12 个月的分月基数合约电量,以已发布基数电量月份为准。

(二)基数合约协商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关停机组的关停电量。

(三)基数合约交易无需曲线分解。

10.2.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

10.2.1. 交易前信息发布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开市前 1 个工作日,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集中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的交易时段、交易标的、交易代码等;

(二)本次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的基本单位电量、最小变动价位、交易价格约束等;

(三)可参加本次基数合约集中竞争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其交易电量约束。

10.2.2. 集合竞价交易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集合竞价阶段采用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的交易机制。包括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结果发布环节。

(一)集中申报。

市场主体在集合竞价交易申报时间窗口内申报拟出让

或受让基数合约电量与价格。所有市场主体的申报信息不公开发布。

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可申报电量额度。申报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二)集中撮合

市场主体提交申报后,交易系统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进行集中匹配撮合,原则如下:

将买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卖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形成交易对。

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 – 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

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结果发布

集合竞价阶段交易结果在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发布。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交易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

价阶段。

(四)成交价格

以最后一个成交对的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集合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起始价格。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或价格不具有代表性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综合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起始价格。

10.2.3. 连续竞价交易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连续竞价阶段采用连续申报、连续撮合的交易机制。包括交易申报、自动撮合、结果发布等环节。

(一)交易申报。

市场主体在连续竞价阶段交易时段内申报拟出让或受让基数合约电量与价格。所有市场主体的申报信息匿名公开发布。

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可申报电量额度。申报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二)自动撮合。

市场主体提交申报后,交易系统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进行实时自动匹配撮合,原则如下:

对于提交的出让方(买方)申报,将未成交的受让方(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

对于提交的卖方申报,将未成交的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

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 –  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结果发布

自动撮合交易结果由交易中心即时发布。

(四)连续竞价交易成交价格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连续竞价阶段成交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1.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大于等于买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买方申报价格;

2.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等于卖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卖方申报价格;

3.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买方申报价格且大于卖方挂牌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前一笔申报交易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起始价格。

10.2.4. 交易校核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基数合约集中交易初步交易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0.2.5. 结果发布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基数合约集中交易正式结果。基数合约集中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交易正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10.3. 基数合约协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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