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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综合结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发电企业综合结算]根据发电企业在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结算数据,形成发电企业综合结算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出具包括总结算费用及各类别结算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一百八十四条 [售电公司综合结算]根据售电公司在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零售市场等结算数据,形成售电公司综合结算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向售电公司出具包括总结算费用及各类别结算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一百八十五条 [批发用户综合结算]根据批发用户在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结算数据,以及对应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形成批发用户综合结算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向批发用户出具包括总结算费用及各类别结算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一百八十六条 [零售用户综合结算]根据零售用户在零售市场的结算数据,以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形成零售用户综合结算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向零售用户出具包括总结算费用及各单项结算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六节 收付费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电费收付]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以对其配电区域内的市场用户收取电费。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电费收付]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应根据市场规则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第七节 退补及其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差错退补]对于交易机构月度结算依据发布前发现的当月差错退补事项,重新计算有关市场主体的结算电费;对结算依据发布后发现的当月差错退补事项,按市场主体该结算周期加权价格进行偏差结算,纳入平衡资金管理,原则上不联动影响其他市场主体;影响较大的差错退补事项可由电力交易机构评估后组织联动退补。差错退补调整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第一百九十条 [实施细则]市场结算流程、结算算法等详见《广东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
第十四章 信用管理和履约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信用管理内容]电力市场信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等级评价、信用额度管理、市场交易风险评估、信用额度余缺管理、交易信用审核、履约担保管理、违约处置管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信用额度管理]信用管理机构通过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资产情况以及提交的履约担保,计算该市场主体的无担保信用、担保信用,进而确定该市场主体在某类市场的信用额度,以及该市场主体的信用额度总额。
(一)市场主体的无担保信用主要由市场主体的有形净资产以及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有形净资产比率确定。无担保信用额度仅可用于日前市场、实时市场等现货电能量市场。
(二)市场主体在现货电能量市场的信用额度,由市场主体的无担保信用和担保信用共同构成;市场主体在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信用额度,仅限于市场主体的担保信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交易风险评估]基于交易成交价格、交易量、交易金额等历史数据,采用自回归法、简单滑动平均法、加权滑动平均法等进行评估,信用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市场主体在某类电力市场的交易风险和总电力市场交易风险。
(一)市场主体在某类电力市场中的交易风险,是指市场主体在该类电力市场中进行交易产生的风险敞口,主要由市场主体在该类电力市场中的历史欠费、未到期账单费用、未结算交易费用、未来风险四部分费用计算得出。
(二)市场主体的总电力市场交易风险,是市场主体所参与的各类电力市场中的交易风险之和,包括市场主体在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所有类型的电力市场中进行交易产生的、对电力交易机构或电网企业的风险敞口。
第一百九十四条 [信用额度余缺]信用额度余缺,是指市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场主体的电力市场信用额度与交易风险的差额部分。具体包括市场主体在某类市场的信用额度余缺,以及市场主体总电力市场信用额度余缺。市场主体在某类电力市场的信用额度无法支撑交易风险的,须补足差额后方可参与该类电力市场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交易信用审核]市场主体在任何类型的电力市场进行交易时,所申报的交易需求均须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其信用额度和交易需求申报量对应的市场风险进行审核。信用额度不足以支撑交易需求申报量对应的市场风险的,不认定为有效交易需求,不进入交易及结算流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履约担保管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结合交易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主要采用履约保函形式,视情况需要也可提交现金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用额度不足的处置]市场主体不满足总信用要求的,暂停其市场交易资格,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其保函、保证金缴纳情况,通过市场对其所持有的中长期市场合约进行强制处置。其中,售电公司不满足总信用要求的,其持有的零售合同自动失效,其所代理的零售用户转由保底售电公司代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约处置机制]违约的市场主体无法偿付的电力市场结算债务,债权人可通过履约保函执行、调用现金担保偿债、破产清算等程序进行债务追讨。
第十五章 市场中止与管制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市场中止情形 1] 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政府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当出现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影响电力供应或电网安全时,政府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
第二百条 [市场中止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会同政府部门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含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二百〇一条 [市场中止情形 3]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和安排电力系统运行,必要可以中止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并尽快报告政府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
(一)因发生突发性的社会事件、气候异常和自然灾害等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原因导致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或电网运行安全风险较大时;
(二)发生重大电源或电网故障,影响电力有序供应或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
(三)因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电网主备调切换时;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含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现货市场交易无法正常组织时;
(五)出现其他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突发情况时。
第二百〇二条 [市场中止处理措施]当出现 第一百九十九条 、 第二百条 、 第二百〇一条所述情况导致市场中止时,采用如下的处理措施:
(一)日前市场中止时,电力调度机构以电网安全为原则编制日前发电计划,当天不开展日前市场出清,以实际执行的结果以及实时市场价格作为日前市场的结算依据。
(二)实时市场中止时,在市场中止期间所对应的结算时段,以实际执行的结果和上一个交易日相同时段的实时市场价格作为实时市场的结算依据。
(三)辅助服务市场中止时,电力调度机构按系统需要原则调用辅助服务,以实际执行结果和上一个交易日相同时段的辅助服务市场价格作为辅助服务市场结算依据。
市场长时间中止时,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指定方式进行结算。
第二百〇三条 [市场恢复]异常情况解除后,市场运营机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构按有关程序恢复市场正常运行。
第二百〇四条 [价格管制时段]发生价格异常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可以采取价格管制的方式来干预电力市场,并宣布相应的交易时段为价格管制时期。价格异常情况不再发生时,从下一个交易时段开始,价格管制期自动终止。价格异常的认定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百〇五条 [市场中止与管制通知]若发生市场中止与管制,市场运营机构必须详细记录中止与管制的原因、措施,并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备案,向各相关市场成员公布。市场中止与管制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通知相关对象,通知的内容包括市场中止与管制的原因、范围和持续时间。市场紧急中止与管制情况下所造成的成本由市场主体共同承担。
第十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市场信息分类
第二百〇六条 [信息分类]按照保密要求和披露对象范围,披露的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
第二百〇七条 [公众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二百〇八条 [公开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全体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
第二百〇九条 [私有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成员或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可在一定期限后转为公开信息或公众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百一十条 [信息披露责任]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交易以及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信息披露方式]电力市场信息通过统一平台进行披露。各类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规定在技术支持系统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百一十二条 [信息披露答疑]市场主体对披露的市场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信息披露义务人予以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信息保密]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和各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因信息泄露造成市场波动和市场主体损失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信息披露监管] 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依职权对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第三节 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实施细则、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等信息。
第二百一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调度运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电力平衡、电网运行等信息。
第二百一十七条 [发电企业信息披露] 发电企业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电机组基本参数、燃料供应及出力情况,以及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等。
第二百一十八条 [售电公司信息披露] 售电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总额验资报告和从业人员配置情况,以及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等。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电力用户信息披露] 电力用户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等。
第二百二十条 信息披露具体内容、披露方式详见《广东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第十七章 市场争议处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争议内容]本规则所指争议主要是指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二百二十二条 [电力市场主体之间争议处理]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理。申请调解时,应出具书面申请,原则上按顺序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电力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争议处理]电力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者裁决。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能源监管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章 信用监管
第二百二十四条 [信用监管]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按职能对参与广东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电网企业进行信用监管。电力交易机构协助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开展信用监管。
第二百二十五条 [信用监管对象]信用监管对象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电网企业。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百二十六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市场主体、电网企业有关行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认定标准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管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黑名单]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由电力交易机构取消其电力市场交易资格,强制其退出电力市场,3 年内禁止其再次进入电力市场。
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3 年内禁止再次从事电力市场交易业务。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实施细则]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本规则拟订实施细则,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广东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百三十条 [解释]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原有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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