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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8-08-31 11:50来源:南方能监局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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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得售电网获悉,南方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其中包含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详情如下:

1. 总述

为保障广东“中长期+现货”电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建立场内集中交易与场外协商交易互补、常用曲线合约与自定义合约相结合的中长期电能量市场,提供多次组织的年、月、周等交易品种,实现与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有效衔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  号)、《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粤发改能电〔2017〕4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建设试点工作

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  号)、《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根据《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中长期市场的运营。

3. 引用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 号)

4. 术语定义

(1)中长期市场。中长期市场是以多年、年、月、周、日以上为交易组织周期,以电能量、辅助服务、容量、输电权、需求侧响应等为交易标的开展的市场化交易。

现阶段,中长期市场主要开展多年、年、月、周为交易组织周期的电能量市场化交易,交易形成的中长期市场合约为差价合约,依据日前现货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经交易校核后生效。市场具备条件时,中长期市场交易周期从多年、年、月、周扩展至按日组织,交易标的从电能量扩展至辅助服务、容量、输电权和需求侧响应等。

(2)差价合约。是指以结算价与合约价的差额作现金结算的交易方式。

(3)标的月。指中长期交易电量的所属月份。

(4)交易日。对场内集中竞争交易、挂牌交易等交易,是指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的开放交易的日历日;对双边协商交易,是指提交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的日历日。

(5)履约保函。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市场主体的要求,向电网企业、交易中心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对本集团成员单位开具。

(6)统一结算点。指中长期交易合约的结算参考点,该结算点的日前电能量市场价格为相应时段全市场节点的加权平均综合电价。

(7)交易单元。指市场主体参加各中长期交易品种的基本单位。

(8)市场合约电量。指市场主体在双边协商交易、年度集中竞争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周集中竞争交易、挂牌交易中所交易的电量。

(9)基数合约电量。是指市场主体在基数合约集中交易、基数合约协商交易中所交易的电量。

(10)可申报电量额度。指市场主体参加中长期交易时可申报交易的额度,可申报电量额度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计算。

(11)绝对电能价格。指电能量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申报以及成交的价格为电能量的绝对价格,不再采用现行的价差传导模式进行交易。

(12)综合价格。指根据集中竞争交易当日某一标的所有成交量价计算出的市场价格,由交易中心计算并发布。

5. 市场主体

中长期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并完成准入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和辅助服务独立提供者等。

市场条件成熟后,引入辅助服务独立提供者等其他市场主体。

现阶段,参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发电企业主要包括广东省内省级及以上调度并经政府准入的燃煤机组、燃气机组以及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省外燃煤机组;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省内核电、水电、风电等机组。新建发电机组完成满负荷试运行后才能参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

参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售电公司必须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关系,并在广东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登记后方可参与交易。

6. 基本要求

6.1. 交易品种

现阶段,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品种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争交易、挂牌交易、基数合约交易等。

6.1.1. 双边协商交易

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合约周期、合约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要素,形成交易合同的交易方式。合同申报至交易系统,经相关方确认和交易校核后生效。

双边协商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开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交易合同至交易系统。

6.1.2. 集中竞争交易

集中竞争交易是指在交易系统集中组织开展的,由市场主体申报交易意向,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匹配形成交易结果的交易方式,交易采用常用分解曲线。集中竞争交易分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两个阶段进行。

集中竞争交易分为年度集中竞争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以及周集中竞争交易,其中年度集中竞争交易每年底开展,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每月开展,周集中竞争交易每周开展。

6.1.3. 挂牌交易

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系统集中组织开展的,由市场主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牌、摘牌操作形成交易结果的交易方式,交易采用自定义分解曲线。

挂牌交易每周开展。

6.1.4. 基数合约交易

基数合约交易指发电机组之间基数电量的转让交易。基数合约交易电量需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在事后进行比例调整,交易双方按调整后的基数合约电量结算。基数合约电量交易的结算参考点为统一结算点。基数合约交易无需进行曲线分解。

基数合约交易主要通过场内集中交易的形式开展,由  B类发电机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匹配形成交易结果的交易方式。基数合约集中交易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两个阶段进行。经政府部门确认的提前关停机组的关停电量,可通过协商交易进行转让交易。

基数合约交易每月开展。

6.2. 合约要素

(一)交易单元

1.发电企业以法人单位为交易单元签订场外中长期交易合同,合同需分解至机组,以机组为交易单元参与场内交易,一套联合循环机组视为单一机组。

2.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以法人单位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非独立法人的批发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作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3.中长期市场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争交易、挂牌交易、基数合约交易的成交双方不能为同一交易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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