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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成本是发电机组为提供调频、备用辅助服务而可能减少的电能市场的收益,当实时电价小于发电机组最小经济出力时,对发电机组不计算机会成本补偿。
6.8.1日前市场成本补偿
支持计算发电机组的日前市场收入与日前市场的成本,成本包括启动成本、空载成本与日前市场电能成本。对于日前市场收入无法覆盖是日前市场成本的机组,需支持计算收入与成本的差额,作为日前市场的成本补偿费用。
6.8.2实时市场成本补偿
支持计算发电机组的日前、实时电能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的总收入以及实时市场的实际运行成本。对于总收入无法覆盖实时市场运行成本的机组,需支持计算收入与成本的差额,作为实时市场的成本补偿费用。
6.8.3辅助服务机会成本补偿
机会成本补偿只限于参与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进行的费用补偿。
1) 机组范围。支持设定可获得机会成本补偿的机组范围;
2) 补偿容量。支持依据经济调度点与实际调度出力点,进行机会成本补偿容量的计算;
3) 补偿价格。支持依据实时电能市场价格与机组实际出力点的边际成本计算机会成本补偿价格。
4) 补偿时间。支持补偿区间判别标准的设置,依据调频、备用的响应情况与设置的判别标准,计算机会成本的补偿时间。
5) 补偿费用。依据补偿容量、补偿价格与补偿时间,计算机会成本的补偿费用。
6.9盈余与分摊结算
包括阻塞盈余、网损盈余费用、管理费用的结余以及考核罚款费用的分配和辅助服务费用、需求响应费用的分摊。需支持进账、收账的费用明细以及进收账之间的盈余明细费用管理,需包括每个结算周期的费用明细,并且其变动情况在3年之内可追溯。
分摊的结算费用作为结算账单的一部分,在月度结算账单中进行发布与费用结算。
6.9.1阻塞盈余费用及分配
对于考虑阻塞并产生盈余费用的,需支持对阻塞产生的盈余费用的计算与管理。分配方式支持按规则分配与基于输电权的分配两种方式。对于按规则分配方式,需支持按照容量比例、交易电量比例、实际用电量比例或其他分配方式进行阻塞盈余的分配;对于按输电权方式分配,需要支持按照物理或金融输电权的交易结算规则进行阻塞盈余的计算与分配。
盈余费用可为正值或负值。当盈余费用为正时,表示向市场成员分配盈余费用;盈余费用为负时,为向市场成员征收差额费用。
对于参与市场竞价的发电侧与用电侧的放开比例不同而导致的由电网公司作为零售商(代理非市场用户)而承担的阻塞费用,可依据实际规则进行处理,这里不作规定。
6.9.2网损盈余费用及分配
支持网损盈余费用的计算与管理,支持网损盈余费用分配规则的设定,支持按规则对市场主体需要承担或返回的网损盈余费用进行分配计算。
6.9.3结余管理费用及分配
对市场管理费(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与实际支出的结余费用进行管理,结余费用可为正数或负数,正数表示费用有剩余,负数表示费用不足。支持将结余费用滚动至下一年度或对结余费用进行分摊清算。对于采用清算方式的,需支持分摊对象与分摊规则的配置,并计算应该向每个市场成员退回或追加的费用。
6.9.4考核罚款费用及分配
对市场成员违反市场运行或影响生产运行而产生的考核费用与罚款费用,支持考核罚款费用的管理,并支持设定考核罚款费用的分配对象与分配规则,依据实际规则,支持分配给免受考核的其他成员或分配给按规则需要进行奖励的市场成员等方式。
6.9.5辅助服务费用及分摊
支持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与管理,需支持设定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对象与分摊规则,依据实际规则,支持由发电侧市场主体分摊、用电侧市场主体分摊或者发电、用电各占一定比例同时分摊等方式。
6.9.6需求响应费用及分摊
支持需求响应支出费用的计算与管理,需支持设定需求响应费用的分摊对象与分摊规则,依据实际规则,支持由发电侧市场主体分摊、用电侧市场主体分摊或者发电、用电等所有市场主体同时分摊等方式。
6.9.7成本补偿费用及分摊
支持成本补偿费用的计算与管理,并对用电侧需要承担成本补偿费用的市场主体,设定成本补偿费用的分摊对象与分摊规则,依据实际规则,支持按照用电侧的负荷比例等方式进行分摊计算,并向用电侧市场主体进行征收。
6.10输配电费结算
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输电通道、输配电价等信息,计算电网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服务的费用。
6.10.1输配电价管理
支持按电压等级或其他分类方法进行输配电价管理,支持对市场成员与输配电价的对应关系进行管理。
6.10.2输配电费结算
支持依据输配电价与实际交易电量进行输配电费结算。
6.11容量市场结算
对于需要进行容量市场结算的,需支持按不同成员类别进行容量义务、容量价格的管理,支持根据容量市场价格及购买容量,进行容量市场结算。
6.11.1容量义务管理
支持容量义务计算规则的配置,支持依据历史负荷情况按照计算规则定期计算每个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的容量义务;支持对市场成员容量义务与已获得容量进行对比,并对容量义务的余缺进行管理,对容量义务不足的成员需予以提示。
6.11.2容量价格管理
支持容量按拍卖或义务购买等方式,进行容量价格的管理,容量购买价格与市场成员对应,同时支持二级市场即容量双边市场的价格管理。
6.11.3容量费用结算
支持按照负荷容量与容量价格进行容量费用的结算,支持按照年度、月度或根据市场约定的周期进行容量电费结算,并将容量电费的结果并入结算账单,对市场成员进行收费。
6.12管理费及附加费
支持向市场主体收取市场管理费(交易服务费)、结算管理费等,以收回市场运行的规则管理、数据发布、市场运营、费用结算及平台建设等费用,针对不同的市场参与者需支持不同管理费率的设定。
6.12.1会员费
会员费为市场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之一,依据实际规则,需支持会员费计费规则的配置,依据会员费计算规则,计算每个市场成员需要缴纳的会员费用,会员费可按年或其他约定的周期计费,费用列入结算账单中收取。
6.12.2交易佣金
交易佣金为市场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之一,按照交易电费与设定的费率来计算。需支持交易佣金的收取对象及计费规则的配置,依据交易佣金的计算规则,对需要缴纳交易佣金的每个市场成员,计算需要缴纳的交易费,交易费可列入结算账单中进行收取。
6.12.3管理服务费
除会员费、交易佣金等收取方式外,还需支持按照成本测算或其他方式进行市场管理服务费的收取。需支持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对象及计费规则的配置,依据计算规则,对需要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每个市场成员,计算需要缴纳的费用,管理服务费可列入结算账单中进行收取。
6.12.4政府基金及附加费
依据实际规则,支持政府基金及附加费的收取对象及计费规则的配置,依据政府基金及附加费的计算规则,对需要缴纳政府基金及附加费的每个市场成员,计算需要缴纳的费用,政府基金及附加费可列入结算账单中进行收取。
6.13结算账单与对账
6.13.1账单要素
结算帐单的数据要素包含发布对象、发布时间、计费周期、计费项目、计费明细、收支方向等。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 账单编号。对需要发布的每份账单,编制唯一的账单编号;
2) 发布对象。在账单上明确本账单发布的对象,每份账单只对应一个发布对象。发布对象可为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需求响应主体、电网公司等;
3) 发布时间。在账单上标明账单发布的具体时间,精确至某日某时某分;
4) 计费周期。在账单上明确本账单计费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本账单费用是该发布对象在计费周期内发生的费用;
5) 计费项目。明确每一笔费用的具体名目,详见“6.13.2账单科目”章节;
6) 计费数据。明确每一笔费用的电量、电价以及电费等信息;
7) 清算追补。如果发生历史账单数据的追补费用或清算费用,需在账单中明确追补或清算的历史账单编号和需要清算或追补的费用,费用可为正或负;
8) 单位与精度。电量数据以兆瓦时为单位,精度保留4位小数;电价数据以元/兆瓦时为单位,精度保留3位小数;电费以元为单位,精度保留3位小数;
9) 收支方向。明确每一笔费用的收支方向,收取表示交易机构须向某成员收取的费用;支付表示机构交易须向某市场成员支付的费用;
10) 账单总费用。表示对该成员,本账单内各项收支费用的代数和;
11) 账单签章。最终确认的账单中需要盖章,视实际情况,签章可为传统盖章或电子签章,对于电子签章账单,须在政策准许、保证安全以及各市场主体认可的情况下,由权威的第三方电子签名机构提供;
12) 账单备注。对账单数据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尤其对清算、追补以及退补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在账单备注上进行说明。
6.13.2账单科目
账单科目包括所有对市场成员需要进行收费或付款的结算品种,账单科目与账单中的计费项目对应,每笔费用需对应一个账单科目。包括如下:
1) 电能结算类。包括中长期分解曲线的物理合约与金融合约、日前电能交易、实时电能交易以及紧急电能交易等;
2) 辅助服务类。包括调频结算、日前备用与实时备用,备用进一步分为旋转备用、非旋转备用。此外还包括黑启动、无功等;
3) 输电结算类。包括输电费、输电损耗、阻塞费用、输电权结算以及非计划输电结算等;
4) 偏差结算类。包括电能执行偏差、辅助服务执行偏差等偏差费用;
5) 追补清算类。对已支付的历史帐单数据的修正,一般为需要追补或退补的电费;
6) 考核补偿类。包括发电计划考核、一次调频考核、AGC、AVC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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