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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进行时】新疆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

2016-09-26 11:0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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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实施方案

(一)市场主体

1.售电公司

根据国家售电侧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结合试点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售电业务准入退出机制,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鼓励发电公司及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等管理模式;根据试点推进进程逐步鼓励、指导售电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2.用户

在试点范围内,原则上允许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用户自愿参与十三师电力市场化交易。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兵团十三师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用户准入退出条件,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利,既可以与售电公司交易,也可以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二)市场交易

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具有自主选择权,可自主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实现多方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市场运营初期,电力交易具体工作依托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交易中心进行,负责提供市场交易组织、主体注册、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交易合同备案等服务;基于安全约束,编制交易计划,提交调度机构,通过安全校核,形成调度计划,并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后期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逐步完善电力交易机制。

(三)价格形成机制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到户用电价格,分两类构成:第一类为配电网外购电,到户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对应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含交叉补贴)+配电价格+售电公司合理成本及回报+政府性基金等五部分组成;第二类为配电网内购电,到户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配电价格+售电公司合理成本及回报+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等五部分组成。其中,与发电企业交易价格、售电公司合理成本及回报由市场竞争形成;对应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输电价在市场运营初期按照国家《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执行;配电价格由兵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执行现行标准;政策性交叉补贴执行同类省级电网用户的交叉补贴水平。市场运营后期输配电价,按照新疆电网“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分别核定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四)配电业务

在试点范围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加强配电网统筹规划,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做好用户并网和设备投运管理,并向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切实履行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兵团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结合自身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探索增量配电业务建设、运营新途径。

(五)发用电计划

在试点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主体和用户,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逐步扩大市场化用电比例。在发用电计划形成机制上,要坚持民生用电供给,

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计划;建立优先发电制度,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发电上网,有序实施电力电量平衡从计划手段向市场手段平稳过渡。

(六)监管机制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国家能源局及兵团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编制完善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监管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其中,重点加强市场信息公开、主体信用评价、违约风险防范和科学监管等方面内容。

1.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力管理部门牵头定期更新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指导监督市场主体定期公示

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2.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3.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制定适用于市场不同业务形态的交易合同及并网技术协议等具备法律效力的示范文本,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监管机构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4.建立科学监管机制。兵团电力管理部门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能,依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逐步完善市场监管组织体系及相关办法。

七、工作机制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由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实施本次试点工作,负责市场组建、价格形成体系及监管细则等方案编制及申报;发电侧、售电侧及符合条件用户作为市场主体实行准入退出机制,自愿选择进入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实施电力交易,并接受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驻新疆能源监管办公室和兵团电力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市场交易监管,共同指导配电业务经营企业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对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电价的企业,严格禁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兵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点区域配电资产及收益,负责核定配电价格;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输、配电价执行的同时,积极配合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推动输配电价分电压等级核定;原则上允许试点区域结合自身特点和技术条件,探索创新售电侧改革思路,在充分论证并通过国家审核后予以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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