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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发布2015年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附全文)

2015-09-09 15:38来源:第一电动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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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苏府〔2014〕77号)精神和《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的要求,我市对2015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具有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

二、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且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车辆销售机构应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具备监控充电运行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予以补贴,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

三、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每季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各使用单位和汽车销售机构,于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经济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有材料一式二份正式行文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充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原标题:苏州发布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细则 纯电动乘用车按轴距最高补贴3.6万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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