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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苏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江苏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这是全国首部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将对增量配电网企业服务起到规范作用。
意见中提到,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的配电区域内开展增量配电网服务,不得超配电区域供电。鼓励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业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根据配电区域内用户主体性质分别执行市场交易价或销售目录电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向配电区域内用户计收电费。增量配电网企业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详情如下:
关于《江苏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指导和规范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行为,保障增量配电网企业、用户和电力市场相关方合法权益,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编制了《江苏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25-83115045,或将邮件发送至12398jsb@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
2018年9月19日
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行为,保障增量配电网企业、用户和电力市场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增量配电),并依法从事供电服务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的供电服务包括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用电报装、服务渠道、停(限)电要求、价格与结算、供用电合同、供电行为、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江苏境内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主动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管。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的配电区域内开展增量配电网服务,不得超配电区域供电。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根据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变更意见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变更。
第七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执行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保障配电区域内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
第八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在配电区域内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增量配电网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政府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增量配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鼓励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业务。
第九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一节 供电质量
第十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增量配电网企业的供电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标准。供电可靠率、计划停电次数等满足《供电监管办法》相关条款要求。
(一)电压质量标准: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kV 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 10%;
2.10(2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
3.220V 单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10%;
(二)供电可靠率标准:
1.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 99%。
2.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 95%, 农网居民用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 90%。
3.10(6、20)kV 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 98%。
(三)计划停电次数
对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用户的计划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 10(6、20)kV 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审核所在区域内用电设施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等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用户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等仍超过国家规定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二节 供电安全
第十一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切实保障配电区域内的供电安全,承担配电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用电安全隐患治理和防窃电等义务。可按双方约定的巡检周期对用户用电设备进行巡检,用户应当予以支持。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技术措施,定期开展安全培训,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具备满足承担配电业务和调度标准的场地、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承装(修、试)队伍的,应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对于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现场作业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三节 用电报装
第十三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接到用户提交的用电申请材料时,应当出具收到的材料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增量配电网企业不得要求用户提交重复的申请资料,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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