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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 放开省内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2021-07-06 13:31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电力市场浙江售电市场电力直接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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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实降物流成本政策

20.延续实施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9.5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实行95折基本优惠。具体规则如下:一是优惠对象为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省内外车辆,非现金支付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单卡用户)和人工收费车辆不享受优惠;二是优惠范围为全省所有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三是已享受国资路段通行费85折优惠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该国资路段通行费不再叠加95折的基本优惠。

解读人: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路网处一级主任科员王晓菲,联系电话:0571-87803650。

21.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主要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解读人: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路网处一级主任科员王晓菲,联系电话:0571-87803650。

22.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经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探索和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黄衢南高速公路对货车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当日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间通行黄衢南高速公路,安装并使用ETC的5类、6类合法装载货车按4类货车通行费标准收费,其余时间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时间: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钱江通道及南接线高速公路的5类和6类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其中钱江隧道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8.8折收取、南接线高速公路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4.0折收取,执行时间: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黄衢南高速公路对货车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当日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间通行黄衢南高速公路,安装并使用ETC的5类、6类合法装载货车按4类货车通行费标准收费,其余时间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时间: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对通行钱江通道及南接线高速公路的5类、6类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其中钱江隧道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8.8折收取、南接线高速公路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4.0折收取,执行时间: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

解读人: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路网处一级主任科员王晓菲,联系电话:0571-87803650。

23.取消港口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财政厅)

解读: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解读人:浙江海事局财务会计处二级主任科员袁卫,联系电话:0571-88372726。

24.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责任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解读:民航局目前按照3月24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在执行。

解读人:民航浙江监管局行政办副主任兼三级调研员钱伟建,联系电话:0571-85069910。

25.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为提升我国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于2021年1月19日召开了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并印发了《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会议纪要》(署办岸函〔2021〕2号)。为落实国家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要求,同时结合浙江实际,我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14号),根据文件内容,我们提出相关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政策。

解读人: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王延,联系电话:0571-87052282。

26.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海港口岸收费保持全国主要海港最低水平。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

解读:2018年,按国家的要求,浙江全省九个口岸均公布了口岸收费清单。我省通过下调港口操作费等一系列举措,2020年12月宁波口岸集装箱进、出口合规成本分别为901元和702元,在全国十大海运口岸中处最低水平。但是,我省在口岸收费公示方面还有提升空间,同时其他兄弟省份也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内容。要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并扩大惠企政策宣讲覆盖面。

解读人: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王延,联系电话:0571-87052282。

六、落实降融资成本政策

27.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在浙江落地生效,以改革方式进一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同时,通过央行政策资金降成本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参考LPR,疏通货币政策传导,带动贷款利率进一步下降。

解读人: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童红坚,联系电话:0571-87686547。

28.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持续降低融资成本。大力推广“贷款码”,持续拓展首贷户,持续开展“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促进融资供需精准对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和风控管理,开展批量化营销,提高服务质效,降低营销和风控成本,进而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解读:“贷款码”以二维码为标识,依托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浙江省小微企业云平台,市场主体通过扫码二维码即可发布融资需求,并由意向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主动对接服务。首贷户是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未有过贷款或票据贴现记录的市场主体,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开展“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贷户金融支持力度。

解读人: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主任科员胡健闽,联系电话:0571-87686534。

解读:推进实施小微企业“增氧滴灌”工程,深化“4+1”小微金融差异化细分工作,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小微金融服务增量扩面;优化资源配置,丰富供给手段,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和大数据信息提高小微信贷技术,提升小微金融服务精准度;持续完善“首贷户”精准获客、授信管理、辅导培育、内部考核激励等机制。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挖掘信用信息资源,加强对大数据等技术的运用,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提升信贷需求响应、审批和发放效率。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整体效能。

解读人:浙江银保监局普惠处四级主任科员张黄莺,联系电话:0571-87189701。

29.延长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贷款支持政策。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进一步延长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符合条件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其中,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相关激励。

解读人: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童红坚,联系电话:0571-87686547。

30.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进一步延长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解读:人民银行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其中,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增强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意愿,促进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

解读人: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童红坚,联系电话:0571-87686547。

31.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服务降费措施,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解读:人民银行正在调查梳理目前小微企业支付服务手续费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预计2021年9月底前可出台实施。

解读人: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综合管理科主任科员吴伟岐,联系电话:0571-87686234。

32.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工作机制和措施,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积极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深化线上续贷中心建设,全面推广线上续贷方式。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进一步推进辖内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到期与续贷的无缝对接,消除民间借贷渗入风险,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工作机制和措施,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持续推进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惠及更多小微企业。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线上续贷方式,规范开展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有效防控风险,确保无还本续贷业务高质量发展。

解读人:浙江银保监局普惠处四级主任科员张黄莺,电话0571-87189701。

33.深化中期流贷。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为破解长期以来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而导致的短贷长用、资金错配、转贷频繁等问题,浙江银保监局于2019年3月印发《关于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 科学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指导意见》(浙银保监发〔2019〕12号),推动辖内银行机构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加大1-3年的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创新推广中期贷款内嵌年审制、中期授信内嵌预审制、循环式等“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有效满足企业合理中期流动资金需求,减少企业因期限错配带来的资金压力和贷款周转需求,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解读人:浙江银保监局政策法规处四级主任科员董纪昊,电话0571-87189617。

34.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释放企业沉淀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化办理,逐步推进地市对接。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2019年初,浙江银保监局联合9部门印发《关于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在依法保留的保证金领域,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推动保险金缴纳方式转变,降低企业成本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省住建厅联合我局等多部门又下发《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积极推进建工领域保险、保函替换保证金。近两年各领域运用保险、保函替换保证金改革取得积极成效,有效减轻企业成本。浙江银保监局将持续联合各部门,在尊重企业自主选择的前提下,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进保险、保函替换保证金,进一步服务广大小微企业,减轻企业现金流负担。同时,联合省发改委对接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推进线上投标保证保险,便利企业线上操作投保及理赔。

解读人:浙江银保监局政策法规处四级主任科员王硕,联系电话0571-87189766。

35.推进双保“融资”常态化。建立常态化“双保”融资支持机制,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聚焦保就业、保市场主体,通过政银企协同联动,引导信贷资金精准支持吸纳就业多且融资有困难的企业。依托国家融担基金业务模式,建立国家、省级、地市三级风险分担机制,即国家融担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20%,市县担保机构承担40%。采取批量化担保模式,银行机构与省再担保公司签订“总对总”协议,银行自主审批企业准入,担保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基本实现“见贷即保”。在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浙里办—浙里掌上贷)设立“双保”应急融资服务专区,企业可通过专区申请应急贷款。鼓励银行适当降低应急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解读人:浙江银保监局统信处科长徐宇杰,电话0571-87189972。

36.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争取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执行时间为2021-2023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解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对政策引导性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

解读人:浙江省财政厅金融处徐国栋,联系电话:0571-87058486。

37.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减负降本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解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解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三处盛安娜,联系电话:0571-87053306。

七、落实降其他成本政策

38.引导平台企业合理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外卖、网约车、电子商务等网络平台合理优化中小企业商户和个人利用平台经营的抽成、佣金等费用,以技术赋能制度创新,促进平台内经营者降本增效。积极争取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扩展数字人民币在新型消费领域的应用场景,着力降低企业支付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解读:鼓励大型平台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提升国际竞争力;全力打造“互联网+”科创高地,推动互联网业态和模式持续更新,构建即有活力又有秩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

解读人:省发展改革委高技处副处长武文明,联系电话:0571-87056201。

解读:目前,省级层面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研究制定浙江省数字人民币试点整体方案。整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将以省政府名义适时上报,争取试点获批落地。

解读人: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副主任科员张若泰,联系电话:0571-83868516。

39.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支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强化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创新首台(套)产品金融服务,在首台(套)装备等相关重点领域率先试行应用奖励,落实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解读:支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企业牵头攻克关键共性、前沿引领技术难题并转化为首台(套)产品。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满足重大工程或者重点产业链急需,每年滚动实施一批引领性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目录,促进制造和使用单位合作开展创新,加快工程化应用。

强化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完善首台(套)产品认定评价标准。根据产品技术水平不低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基本要求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要求,每年分档认定一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完善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试行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在智能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2个标志性产业链领域先行开展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

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首台(套)同类型产品时,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首台(套)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者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有违规行为的招标单位纳入失信名单。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优先参考引用同等水平或者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国有投资项目应当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国有投资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采用首台(套)产品。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

解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程浩,联系电话:0571-87058205。

40.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针对中小企业,推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符合特定需求的降费举措,2021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解读: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及精准扶贫、助老、助残等文件电信降费工作会议纪要的函》(工通信函〔2021〕153号)要求,2021年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降费业务范围和平均资费降幅计算方法沿用2019年所明确的口径。平均资费降幅计算方法:2021年平均资费降幅(%)=(2020年平均资费-2021年平均资费)/2020年平均资费,其中平均资费(元/Gbps)=累计业务收入(元)/累计总带宽(Gbps)。

解读人: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朱锐,联系电话:0571-87021133。

41.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深化企业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应用,推进投资项目“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迭代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涉批省级部门)

解读:2018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要求在全省推广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新批工业用地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出让。2020年12月,印发施行《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项目代码、项目审批、项目监管、项目服务、运行管理、督查考核等内容。

解读人: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副处长曹达;联系电话:0571-87057028。

42.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通关查验率。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管理措施规定:

(1)第二十三条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a.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b.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c.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d.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第二十四条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解读人:杭州海关企业管理处副科长李凌,联系电话:0571-81100431。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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