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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尚未出台,待出台后再解读。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实际上,该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3)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9.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土两税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6月30日,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
解读:一、政策主要内容(一)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我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二)明确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鉴于新冠疫情不断好转,对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即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三)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二、政策执行期限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解读人:省财政厅税政处四级调研员张丽萍,联系电话:0571-87056552;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干部童方磊,联系电话:0571-87668857。
10.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至1%;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政策;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解读:(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2)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了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今年该政策延长执行期限。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11.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实中国-东盟等19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政策(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毛里求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惠),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
解读: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公告[2020]135号),2021年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中调整进口关税税率第三项: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进一步下调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遵循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解读人:杭州海关关税处科长徐春晓,联系电话:0571-81100373。
12.落实税政调研减负成效。广泛运用在疫苗等生物制药产业的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税率由12%下降到7%,造影剂重要原料碘进口关税税率由5%下降到1%,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海关税政调研是海关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由海关单独或联合协会、企业、其他部门一道,对税号、税率、退税率、监管证件等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调研后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合理的建议诉求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135号公告,杭州海关2020年上报的2项税政调研建议被财政部采纳落地实施,分别为2021年《进出口税则》税号2801.2000项下碘,进口关税暂定税率1%;税号7002.3200项下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暂定税率7%。
解读人:杭州海关关税处归类科科长陈岚,联系电话:0571-81100369。
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解读: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停征对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解读人: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马科奇,联系电话:0571-87056592。
14.延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解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四级调研员金华东,联系电话:0571-87668770。
15.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县代征主体)
解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70%征收执行期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解读人:省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四级调研员蒋雷,联系电话:0571-87055125。
三、落实降用工成本政策
16.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解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解读人:省人力社保厅就业管理中心斯燕,联系电话:0571-88489052。
解读: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 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费率不下调。以2020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
解读人:省人力社保厅工伤保险处董传雄,联系电话:0571-87057809。
17.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解读:因该政策尚未出台,待政策细则明确后再行解读。
解读人:省人力社保厅就业管理中心斯燕,联系电话:0571-88489052。
18.延长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时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解读: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可继续组织企业职工开展以工代训,促进稳企留岗。以工代训政策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以工代训的职工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以工代训的范围对象、补贴期限,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各地确定。
解读人: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处副处长洪在有,联系电话:0571-87057096。
四、落实降用能成本政策
19.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扩大省内10千伏及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1年,全省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2100亿千瓦时,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500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约600亿千瓦时。普通直接交易采用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的模式;售电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模式。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解读: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
(一)什么是电力直接交易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简称“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二)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2021年,全省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2100亿千瓦时,较2020年同比增长5%。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500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约600亿千瓦时。
(三)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有哪些准入条件
制造业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企业、其他行业2020年度用电量在50万千瓦时以上或该期间内最大单月用电量超过5万千瓦时的企业(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用户除外)。钢铁、煤炭、有色、建材,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和全行业(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外)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电力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2020年因环境污染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2020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2020年被执行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列入公共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
(四)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电力用户(增量配网企业)参与交易的组织、审核、公示等工作由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各设区市第一类用户的直接交易电量,不超过本市一类和二类用户上一年度总电量的50%,审定后的企业清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小微企业园由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协同经信部门在省三星级及以上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不超过5家的小微企业园试点名单。
(五)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要办理哪些手续
符合条件的增量配网企业和用电电压等级在35kV及以上的第一、二类工商企业用户,按照相关要求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zj.sgcc.com.cn)办理入市注册手续。其他用户免予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解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电力处一级主任科员汪文辉,联系电话:0571-870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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