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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二条 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以及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定等。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市场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
参与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者采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
第二十五条 办理售电增项业务的发电企业,应当分别以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的市场主体类别进行注册。
第二十六条 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市场主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公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当再次予以承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电力用户或者售电公司关联的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更名、新增用电户号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场主体应当在电网企业办理变更的同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业务手续办理期间,电网企业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分段计量电量。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后,对其进行交易结算,提供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销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履行或者处理完成交易合同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根据交易需求和调度管理关系在相应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售电公司自主选择一家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各电力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无须重复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政府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一节 交易品种
第三十一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包括年度(多年)电量交易(以某个或者多个年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电量交易(以某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多日)电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量交易。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一)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实行全电量“风(光水)火(生物质)捆绑”交易。一类用户(售电公司)与火电(燃煤或生物质)达成交易后,再按照一定比例与风电、光伏或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形成“清洁能源+火电”的捆绑交易。捆绑比例应符合黑龙江省电网实际,由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捆绑比例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审定。若不确定新的捆绑比例,则按原捆绑比例继续执行。
(二)清洁能源供暖、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电能替代等电力用户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绿色电力交易”参照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发用电曲线平衡组织交易。
(三)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年度累计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当次交易申报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年度累计电量规模的15%。
(四)现阶段售电公司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前,需提供履约担保。售电公司以履约保函或保险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包括银行履约保函、财务公司履约保函、保证保险等。
第三十四条 发电权交易是发电企业将计划电量或关停发电机组保留的发电量计划以及自备电厂发电量计划转让给其他发电机组替代发电的交易,发电权交易视同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三十五条 合同转让交易是发电企业、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在不影响合同相对方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全部或部分合同电量的有偿买卖。
第三十六条 合同转让交易包括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和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
(一)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原则上由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关停发电机组发电,由风电、光伏发电、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不应逆向替代,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和资源有效利用。
(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原则;同时满足东北能源监管局印发的《东北区域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保证供暖期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及正常供热。
(三)转让交易的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买入价格,即出让方支付给受让方的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
(四)在役机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经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
第三节 交易方式
第三十七条 电能量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一)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形成双边交易意向,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时段及分月计划等,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提交到电力交易平台。
(二)电力交易机构对双边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如果申报的总量小于或等于当期交易规模,确认交易。如果申报的总量超过当期交易规模,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
(三)电力交易平台最终确认的成交电量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发布最终交易结果。
第三十九条 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电力交易平台设置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汇总市场主体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进行统一的市场出清,发布市场出清结果。
(一)购售双方在规定时限内将交易电量、电价申报到电力交易平台,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二)电力交易机构对集中竞价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电力交易平台系统自动出清,形成交易结果。
(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成交信息,包括成交量、成交价格等。
(四)购电方按其分段申报电价从高到低排序,售电方按其分段申报电价从低到高排序。
(五)电力交易平台在交易组织前发布集中竞价交易采取高低匹配出清方式或采取统一边际出清方式。
1.高低匹配出清方式
按照双方申报价格的排序,计算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电价之间的价差;
双方按照价差从大到小顺序匹配成交,直至一方电量全部成交或者价差为零。成交价格为购电方申报电价与售电方申报电价的平均价格,即:
成交价格=(购电方申报电价+售电方申报电价)/2
发电企业报价相同时,按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火电顺序成交,火电节能环保系数高的机组优先成交。前面都相同时再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成交;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报价相同时,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2.统一边际出清方式
按照双方申报价格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电量,最后一笔成交电量的价格为全部成交电量的成交电价。
(六)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经安全约束校核后,由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匹配成功企业名单及其交易价格、交易电量等信息。
第四十条 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一)挂牌方在交易平台提出挂牌交易申请,并申报交易执行时段、交易电量和电价。
(二)交易平台将挂牌交易的市场成员名称、交易起止时间、交易执行时段、交易电量、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损耗、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等信息予以发布。
(三)摘牌方在交易平台申报申购电量。
(四)当摘牌方总电量小于或等于挂牌方电量时,按摘牌方电量成交;当摘牌方总电量大于挂牌方电量时,发电企业按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火电顺序成交,火电节能环保系数高的机组优先成交,前面都相同时再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成交;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成交。火电节能环保系数的设置规定如下:
火电节能环保系数=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除尘系数×超低排放系数,其中:
容量系数:30万千瓦(含低于30万千瓦)机组容量系数为1,发电机组每增加10万千瓦容量系数增加5%。
除尘系数:除尘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除尘系数为1.1;未验收通过的,除尘系数为1。
脱硫系数=1+(10%×上年脱硫设施投运率)
脱硝系数=1+(20%×上年脱硝设施投运率)
超低排放系数=1+(10%×上年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
参与挂牌交易的火电企业上年脱硫、脱硝、超低排放、除尘设施投运率、时间比率、通过验收情况,由发电企业自行申报,东北能源监管局进行认定。
(六)挂牌交易计算完成,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包括成交企业名单、成交电量等。
第四十一条 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
(一)购售双方申报数量、价格,购方按照价格从高到低排序,售方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排序。
(二)电力交易平台自动实时出清,出清原则是购方价格大于售方价格,成交价格按照先申报方的价格成交。若末位购方或售方部分成交,则剩余部分继续参与排序等待成交。
(三)没有成交的申报需求可以随时撤销。
(四)电力交易机构实时发布交易信息,主要包括购售双方申报价格信息,出清数量、出清价格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当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当定期开市。双边合同在双边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均可提交或者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同一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电力生产或者消费需要,购入或者售出电能量。
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购电量不得超过其售出电能量的净值(指多次售出、购入相互抵消后的净售电量)。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能量的净值(指多次购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
除电网安全约束外,不得限制发电企业在自身发电能力范围内的交易电量申报;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应当遵循购售双方的意愿,不得人为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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