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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皖财税法〔2019〕182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负责)
23.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24.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7.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8.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29.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0.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1. 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2.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33. 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4.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皖政〔2018〕8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5. 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6.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7.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9.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0. 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皖政办〔2018〕48号,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政策(86条)
1. 按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发〔2020〕4号,省税务局负责)
2.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电商平台、小程序、社区电商、直播电商等开展线上交易,鼓励各市、县(市、区)依据销售实绩对本地电商企业给予奖励。(皖办明电〔2020〕21号,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5. 对企业参加省级确定的重点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皖办明电〔2020〕13号,省商务厅负责)
6. 支持涉农企业创新市场营销方式,采取线上售卖、线下送货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直播等电商平台开拓线上营销渠道,鼓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等给予补贴奖励。(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各地可对年屠宰能力超过5000吨的家禽屠宰企业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予以适当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各地可按每套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税务局负责)
10.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负责)
11.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各市政府负责)
12. 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负责)
13. 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皖市监发〔2020〕18号,省税务局、各市政府负责)
14. 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减免。(皖市监发〔2020〕18号,各市政府负责)
15. 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皖市监发〔2020〕18号,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6. 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经报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负责)
17. 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负责)
18. 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按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自2020年2月至12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皖人社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2020年2月到12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皖人社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鼓励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皖办明电〔2020〕13号)
22. 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4. 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皖人社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按规定给予平价店补贴支持,落实对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的大型超市、社区连锁店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规定。(皖发改价费函〔2020〕4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7.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免收省内企业的注册检验费、应急检验费。(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8.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发改价格〔2020〕99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29. 对受洪涝灾害影响,就业扶贫车间处于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在就业扶贫车间已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者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阶段性扶持政策期限为3个月。(皖人社发〔2020〕1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2.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3. 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4.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5.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6. 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37. 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9.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40.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皖市监发〔2020〕18号,各市政府负责)
41. 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对企业、农民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新型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皖人社发〔2020〕1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支持保险机构推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险”,保障范围包括企业因疫情影响形成的财产损失、营业损失及消毒防污费等,保费由省财政和企业按比例共同承担。(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支持小额再贷款公司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再贷款,引导对中小微企业增加信用贷款。(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具备条件的市、县级融资平台年内优先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依托省、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发应用“快服贷”“线上贷”“信易贷”。(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对中标的中小微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违约滞后还款的中小微企业,暂不列入失信名单。(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电商交易额为授信基础提供免抵押贷款。(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4. 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皖办明电〔2020〕13号,省商务厅负责)
55.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安徽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皖政办明电〔2020〕6号,安徽银保监局负责)
59.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得盲目拒赔、惜赔、缓赔,不得因疫情影响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盲目拒保或单方中断承保。(皖银保监发〔2020〕1号,安徽银保监局负责)
60. 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应保尽保,对存量在保企业应续尽续,省级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确保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放款1000亿元以上,融资担保业务新增额不低于上年。(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1. 鼓励安徽省小额再贷款公司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再贷款,支持年化综合利率下调5%-10%。(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2.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实施减租优惠。(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3. 鼓励典当行实施息费优惠,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当金利息,顺延赎当期限,免收逾期罚息。(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4. 鼓励商业保理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顺延还款期限,免收延期利息及罚息。(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5. 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接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提供债务重组、流动性支持等金融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盘活不良资产。(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6. 对已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鼓励国有大型企业适当延长履约期限。(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国资委等负责)
67.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免费寄递。(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68. 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69.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环评、能评、用地等环节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燃煤发电等方面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皖办明电〔2020〕13号,各市政府负责)
70. 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皖办明电〔2020〕13号,各市政府负责)
71. 实施新冠肺炎防治技术产品创新及产业化专项,对新冠肺炎防治创新型技术、消毒杀菌产品、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品、医疗器械、智慧监(检)测平台等研发及产业化给予一定补助。(皖办明电〔2020〕13号,各市政府负责)
72. 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3.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2004年第2号令)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对运输疫情防控所需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车辆,办理《紧急运输通行证》,继续执行“三不一优先”的政策。(皖交电〔2020〕16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74. 疫情防控项目急需使用林地的,可以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疫情解除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林规〔2020〕21号,省林业局负责)
75. 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皖市监发〔2020〕18号,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6.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皖市监发〔2020〕18号,各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7. 对自我纠错和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对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皖市监发〔2020〕18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8. 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试点范围内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皖环发〔2020〕7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79. 列入《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的项目(年加工100万件以下的服装制造、零售市场、餐饮等50类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皖环发〔2020〕8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0. 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发证。(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1. 对列入疫情救治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车站等场所的特种设备,确保实施应急检验;对复工复产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安排检验,确保企业按时恢复生产;对维保有效期满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或者远程指导使用单位自行维保。(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2.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对由于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后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3. 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黑名单”企业,可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4. 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皖电办〔2020〕46号,省电力公司负责)
85.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能评环节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申请人可网上申请办理。积极采用网络视频会审和专家函审等形式开展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充纸质原件。(皖发改环资〔2020〕146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6.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属于省级行政许可权限的节能审查事项,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皖发改环资〔2020〕146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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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末,山西、广东两省电力现货市场陆续转入正式运行,这一事件标志着我国的电力市场建设进入了新时期。在电力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电力现货价格和中长期市场价格在引导供需、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到关键作用,也与市场交易主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而,诸如影响电力现货价格和中长期市场价格的因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对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2024年5月转供电最高限价的公告,不满1千伏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最高0.77元/千瓦时。详情如下: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5月转供电最高限价的公告按照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
北极星储能网讯:4月底,各省电网公司公布了2024年5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表,北极星储能网同步整理了峰谷电价走势。其中广东、浙江、海南、山东、湖北等地执行尖峰电价,最大峰谷电价差为广东1.361元/kWh,其次为浙江1.3164元/kWh。与上月环比来看,仅有海南、云南、四川、内蒙古、青海出现了较大变
本文为四川省月内电力市场关键价格信息总汇,旨在为四川电力市场的关注和参与者们提供快速了解当月“国网代理购电价、非水配置价格、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均价、零售市场均价及用户侧最大峰谷价差”等综合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01本月电网代理购电价格4月电网代理
01本月行情特别说明:批发市场成交均价并不代表最终到户电价,仅为到户电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02各轮次交易一览截止月内交易结束,四川电力市场2024年4月中长期合约交易共计进行8轮,成交均价为385.63元/兆瓦时。03本月中长期合约市场电价与国网代理电价对比截止月内交易结束,按本月全部集中交易成交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文件提到,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549元。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的单一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9230元。详情如下: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落实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独立储能电站的充、放电费用分别按月结算、支付。当月度充放电收益小于或等于0时,放电电费金额一次性支付;当月度充放电收益大于0时,月度结算先支付充电成本部分,次月支
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2023年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其中提到,实施第三监管周期河北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调整,逐步实现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电价同价。完善钢铁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明确实施范围和加价标准。同时,开展风电光伏攻坚行动,实施抽水蓄能项目,推动氢能产业发展,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规则适用于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冀北地区非统调电厂优先发电量计划的通知,其中提到,水电机组按照“以水定电”原则测算。风电、光伏、生物质等非水可再生能源,以及煤矸石、余热、余气、余压等综合利用机组按照资源量确定。请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年度优先发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5月上海月内电力直接交易安排公告,详情如下:2024年5月上海月内电力直接交易安排公告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青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青海电网中长期安全校核细则》,本规则适用于青海省内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结合青海电网分区域的特点(特别是针对海南、海西两大新能源基地),安全校核以分区形式进行,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分区电源可发最大及最小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冀北地区统调电厂优先发电量计划的通知。优先发电用于保障清洁能源资源利用、保障电网安全和民生、保障跨省跨区资源利用及保障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等政策奖励。京津唐电网统调燃煤电厂优先发电量由电厂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5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安排公告。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3月省内批发侧电力直接交易情况。2024年3月,组织省内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电网企业开展月度及月内电力直接交易成交电量17.35亿千瓦时,成交均价389.7元/兆瓦时。2024年累计开展省内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电网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成
1-2月,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9446.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7%,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61.7%,同比持平。其中,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7480.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5%。2月份,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4160.5亿千瓦时,同比下降4.2%。其中,全国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4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安排公告。详情如下:2024年4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安排公告各市场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3年度市场总体情况。全年累计组织开展中长期直接交易80批次,成交电量2019.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5%,成交均价0.4437元/千瓦时。其中,开展绿电交易11批次,成交电量7.7亿千瓦时。详情如下:
省内批发侧电力直接交易情况2024年2月,组织省内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电网企业开展月度及月内电力直接交易成交电量30.48亿千瓦时,成交均价382.88元/兆瓦时。2024年累计开展省内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电网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成交电量1260.6亿千瓦时,成交均价383.15元/兆瓦时。2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3月上海月内电力直接交易安排公告,详情如下:2024年3月上海月内电力直接交易安排公告各市场主体: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16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安徽合肥长丰县“源网荷储”一体化-分布式光伏项目(广银铝业光伏项目)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合同估算价1750万元,招标人开工令发出后90个日历天内竣工。本项目利用厂区内五块空地(总面积约17826㎡)新建建设停车场和钢结构车棚、料棚(含停车场、料场地质勘探、基础部分、地
近日,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安徽怀宁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提升改造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怀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招标人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标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5月1日,安徽宣城泾县生活垃圾场渗滤液移动设备处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预算单价金额为出水145元/吨(处理后净水),总预算为290万元/年。详情如下:项目概况泾县生活垃圾场渗滤液移动设备处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jy.xuanche
4月29日,一架无人机从安徽合肥包河供电公司屋顶的无人机巢飞出,自动巡检附近5千米范围内的10千伏配网线路。与此同时,包河供电公司值班室的监控大屏幕上清晰地显示着该无人机的飞行线路实景和红外图像等信息。近日,安徽电网首个互动型无人机巡检系统投运。该无人机搭载红外镜头,在飞行过程中可实时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及团的十九大精神,2024年4月28日,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团支部联合蜀山区荷叶地街道团工委、总工会、妇联,共同前往淮南市凤台县华润培训中心,开展以“提升青年精神素养,促进青年成长成才
“线路两旁的树木如果距离高压线路太近,如遇刮风、雨、雪等恶劣天气,不仅会引起停电故障,还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近日,在输电线路特巡工作现场,国网涡阳县公司输电运检班工作人员如是说。“树线矛盾”是线路运维人员时常遇到的问题,为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确保辖区内
4月25日至29日,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分赴基层供电所参加“三联三共”党建联盟活动,了解基层供电所月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收集供电所员工工作意见建议,帮助基层供电所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三联三共”党建联盟是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党委为持续深化“旗帜领航”党建工程,全面推
安徽省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绿色工厂推荐和相关复审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绿色工厂推荐和相关复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经信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依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结算2024年2月安徽电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及并网运行考核费用的通知,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9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安徽电力现货市场2024年第一次整月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其中提到,本次结算试运行期间,出清结果执行、实际结算。本次结算试运行时间2024年5月1日-5月31日,其中竞价日:4月30日开始,运行日的前一个法定工作日组织日前市场竞价(其中周五申报未来
4月28日,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机组工程正式开工建设。据悉,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是安徽省“十四五”重要支撑性电源项目。项目建设2台66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机组,配套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深度调峰、能效先进和超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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