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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省药监局负责)
44. 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5. 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6.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7. 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8.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9. 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1. 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2. 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3. 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54.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5. 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6. 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政〔2018〕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7.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58.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59. 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60.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1.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2. 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安徽省分公司负责)
63.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4.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5. 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政办〔2018〕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66. 对我省仿制药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8号,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7. 对扶贫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根据带动吸纳贫困户脱贫致富成效给予扶贫贷款支持,按每带动1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贫贷款支持进行累加(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并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模式分担风险。对参与脱贫攻坚、由政府成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经营主体,可根据带动贫困村、贫困户成效予以减免担保费或实施优惠费率。参与脱贫攻坚的经营主体参加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鼓励市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皖扶组〔2018〕18号,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等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成本支持政策(40条)
1. 全面推行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气,调整省内天然气短输价格。全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1000亿千瓦时左右,落实降低制造业电价政策,各地可对大工业用电费给予适当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船闸收费继续执行下调10%减免政策。(皖发〔2020〕4号)
2. 继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法定最低税额标准征收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车船税;契税执行3%税率。(皖发〔2020〕4号)
3. 各地在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可进一步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税额标准。(皖发〔2020〕4号)
4. 按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发〔2020〕4号)
5. “税融通”业务支持对象从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M级,2020年累计投放额200亿元以上。(皖发〔2020〕4号)
6. 按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皖发〔2020〕4号)
7.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继续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皖发〔2020〕4号)
8. 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2020年可再享受政策1年。(皖发〔2020〕4号)
9. 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号,省税务局牵头)
10. 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皖政〔2020〕21号,各市人民政府)
11.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2. 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13.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皖政办〔2020〕4号,省财政厅负责)
14.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社保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1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2-12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 6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皖人社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可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资函〔2020〕24号,省林业局负责)。
16. 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皖发〔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17. 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的通行费。(皖政〔2019〕2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18. 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皖政〔2019〕27号,各市政府负责)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皖政〔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0. 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用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2019〕2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1.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皖财税法〔2019〕182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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