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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部放开

2020-09-10 15:12来源:江苏能监办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用户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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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网运行信息,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电网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以及导致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

(四)市场交易类信息,包括年、季、月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分析情况,非市场化电量规模及交易总电量安排、计划分解,各种交易的总成交电量和成交均价,安全校核结果及原因等;

(五)交易执行信息,包括交易计划执行总体情况,计划执行调整及原因,市场干预情况等;

(六)结算类信息,包括合同结算总体完成情况,差额资金每月的盈亏和分摊情况;

(七)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对市场主体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三条市场私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

(二)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等交易申报信息;

(三)各市场主体的各类市场化交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等信息;

(四)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合同以及结算明细信息。

第一百三十四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市场成员,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问题严重的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成员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及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其他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安全等级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级防护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江苏电力中长期市场信息披露按照本章要求执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苏监能市场〔2019〕80 号)执行。

第十一章 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

第一百四十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应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后,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一)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

(二)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电力市场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国家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作出暂停市场交易决定的;

(六)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七)电力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当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时,可暂停电力市场交易,全部或部分发电量应执行指令性交易,包括电量、电价,并免除市场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市场秩序满足正常电力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二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及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一)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解或裁决;

(三)提请仲裁;

(四)提请司法诉讼。

第一百四十八条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17〕14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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