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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出台

2017-08-11 09:5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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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争议、违规处理和信用评价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 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零三条 市场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 商、监管机构调解、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进行解决。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监管机构调解,按国家《电力争议 调解暂行办法》执行,争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向福建能源监管 办提交调解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福建能 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调查处理,采取约 谈、通报、责令改正、暂停交易、退出市场和法规规定的处 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强制退市、注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二)滥用市场力,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 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三)电力用户将所购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市场主体 以外其他用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通过交易平台 确认交易后,不按要求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交易确认单、 电子合同等);

(五)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欠电费一 个月以上的;

(六)不按时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七)其它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市场主体一旦退出或者被列入黑名单,即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市场准入注册名单中 删除。在取消相应用户类别销售电价政府定价前,退出市场 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购电。

市场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和违规情节较轻被退出市场的, 在一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负面清单退出市场的,一 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被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市、注 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政府部门、市场成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和商业机密。

第一百零七条 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 省物价局根据职责针对不同类别的市场成员建立信用评价 指标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客观反映市场成员的经济承诺能力和可信任程度。

第一百零八条 市场成员可对有关违约、违规等情况提出信用评价申请,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 物价局根据违约、违规事件的性质、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 等方面裁定结果,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在政府指定网站按照指 定格式发布,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由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按《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 号)规定 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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