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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市场开闸!福建省售电市场诸管理办法出台(附五个相关文件)

2017-08-10 14:0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市场电力交易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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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小编获悉,福建省经信委日前连续发布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对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主体注册、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以及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自8月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福建省的售电市场开闸在即。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业务逐步放开,鼓励多元化售电主体参与市场,培育符合条件的售电主体多种方式发展,激发售电市场活力、提升售电服务和供电质量水平。小编对比后发现,福建的售电公司主体准入与退出政策,与别省条件大致相同。而在发电企业准入方面,将根据市场建设情况,分阶段放开电力用户准入,逐步采用负面清单方式管理。

第一阶段(2017-2020年),先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园区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必要时选择部分县(市、区)乃至个别设区市进行行政区域试点,试点区域全面放开符合条件的工商业用户购电选择权。第二阶段(2020年以后):全省范围内放开购售电业务。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向注册的市场主体合理收取费用。这是否意味着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成为继贵州、广东之后的第三个施行交易收费的交易中心。

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在市场主体注册时,应同时申请办理电子密钥数字证书,方可使用电力交易平台。为确保电力交易平台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电力交易平台的使用实行授权制度。

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信用评价按照“四等八级制”评级,具体分为:AAA、AA、A、BBB、BB、B、C、D,确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和经营风险程度。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7〕213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第三条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和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发电企业是指省内已转入商运的各类发电机组,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和企业并网自备机组等,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有序进入电力市场。

电力用户是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第四条 售电业务逐步放开,鼓励多元化售电主体参与市场,培育符合条件的售电主体多种方式发展,激发售电市场活力、提升售电服务和供电质量水平。

第五条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坚持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和福建能源监管办依法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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