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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意见:一类用户偏差超5%电量按基准价与成交价差额绝对值补偿发电企业

2020-11-24 15:49来源:东北能监局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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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四十四条 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电能量市场化交易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第四十五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含优先发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的部分,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必开机组组合和约束上电量的监管,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新投产发电机组的调试电量按照调试电价政策进行结算。

除按相关规定或者电网安全约束外的发电企业超出合同电量,按相应类别市场交易平均价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促进市场用户公平承担系统责任。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交易价格机制由市场规则确定。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者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十八条 执行峰谷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四十九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由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审定。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总体原则

第五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确定并下达省内优先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的顺序开展电力交易。

第五十一条 市场主体通过年度(多年)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内(多日)等交易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

第五十二条 对于定期开市和连续开市的交易,交易公告应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布;对于不定期开市的交易,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交易标的(含电力、电量和交易周期)、申报起止时间;

(二)交易出清方式;

(三)价格形成机制;

(四)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电容量情况。

第五十三条 交易的限定条件必须事前在交易公告中明确,原则上在申报组织以及出清过程中不得临时增加限定条件,确有必要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五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基于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开展电力交易出清。

第五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第二节 年度(多年)交易

第五十六条 年度(多年)交易的标的物为次年(多年)的电量(或者年度分时电量)。年度(多年)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或者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

第五十七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年度(多年)意向协议,需要在年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年度可用输电容量,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八条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年度(多年)交易时,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年度可用输电容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九条 年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协同进行交易削减和调整。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三节 月度交易

第六十一条 月度交易的标的物为次月电量(或者月度分时电量)或年度内剩余月份的月度电量(或者月度分时电量)交易。月度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或者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

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意向协议,需要在月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月度可用输电容量,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三条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月度交易时,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月度可用输电容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四条 月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协同进行交易削减和调整。

第六十五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六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交易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四节 月内(多日)交易

第六十七条 月内(多日)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内剩余天数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或者分时电量)。月内交易主要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根据交易标的物不同,月内交易可定期开市或者连续开市。

第六十八条 月内集中交易中,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月内可用输电容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月内集中交易的预成交结果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第七十条 月内集中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分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更新和发布。

第五节 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允许发用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合同执行1周前进行动态调整,减少合同执行偏差。市场主体可通过月内(多日)交易实现月度发用电计划调整,减少合同执行偏差。

第七十二条 系统月度实际用电需求与月度发电计划存在偏差时,现阶段采取合同电量滚动调整偏差处理机制,发电侧和用电侧合同电量均按月滚动调整,可探索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偏差电量次月挂牌等偏差处理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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