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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至11月24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此次是继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后,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在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中称,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第一类市场主体分别为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0 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2.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第二类市场主体分别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0 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在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中称,将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纳入全省电力市场体系,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与中长期电力市场、现货市场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的衔接,逐步扩大参与主体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完善交易机制,稳妥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
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广东省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10千伏及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其中风电全厂容量应达到30MW及以上。
(2)满足并网相关标准,已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且已按备案容量全部投产。
纳入政府投产计划表的新投产机组需提交企业投产承
诺函、预注册基础资料、核准文件等,可安排参加年度、月度交易。机组按照承诺全部投产时间的次月开始安排交易电量上限。未按承诺时间全部投产的机组,全部投产前的年度交易合同不予执行、不能转让,全部投产前不能参与除年度交易外的其它交易,相关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3)按照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相关要求,配置功率预测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设施、信息数据系统,并按GB/T19963和GB/T19964完成接入系统测试。
(4)按《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规范》(DLT1870-2018)要求,110kV及以上新能源场站应完成高/低电压穿越、电能质量测试、电网适应性、电气模型验证等检查项目。
3.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可选择直接参与或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必须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须符合广东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
直接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大用户称为批发用户,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称为零售用户。
4.售电公司
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须符合广东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
详情如下: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落实工作,我局组织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研究编制了《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至11月24,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10号楼广东省能源局(电力处),邮编510031。
电子邮件请发至:nyjdlc@gd.gov.cn。
附件:1.《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能源局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能源主管部门对其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三)广东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省能源主管部门授权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对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负责对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核算及交易,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2020年,国家下达我省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8.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4.5%;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2.0%,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我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第一类市场主体分别为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0 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2.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第二类市场主体分别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0 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三、市场管理机制
(一)消纳主体确认及注册。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正式开始前,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省能源主管部门授权,于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同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二)年度消纳实施计划制定。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各市场主体消纳计划。
(三)消纳信息报送、统计和分析。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抄送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计算。
1.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首先用于完成省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按照各市场主体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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