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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再征意见

2020-11-19 08:27来源:广东省能源局关键词:电力消纳电力交易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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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各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省能源局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4.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5.现阶段,若省内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超过国家下达的最低目标,则省内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自动完成。

五、考核要求

(一)省能源局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二)对于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本区域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地市,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区域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2020年暂不下达各地市消纳责任权重,2021年起下达实施。

(三)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

(四)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时,将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六、任务分工

(一)省能源局。

承担我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牵头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和细则,对市场交易机制、市场运行、风险防控等各方面进行督导。

(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负责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三)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

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承担本辖区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督促本辖区内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进一步加强用地、财税等方面支持,加快推进本区域风电、光伏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梳理统计并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报送当地自备电厂名单与自备电厂相关电量数据。

(四)电网企业。

1.按售电量承担消纳责任。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依法依规、统筹实施”的原则,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应,确保可再生能源机组优先发电,努力实现弃水电量显著减少,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全额消纳。

2.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优化网架结构,为可再生能源接入创造有利条件。

3.制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组织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并负责向市场主体分配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4.条件具备时,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

5.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通报每月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我省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五)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1.负责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市场主体的账户注册及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消纳量监测统计等相关工作。

2.会同广东电网调度中心研究起草可再生能源交易方案和细则,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及时提醒。

3.按月对市场主体上月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消纳量交易情况进行核算与监测统计,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4.负责建设完善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需求。

(六)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制定跨省(区)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或转让细则,组织开展跨省(区)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或转让。

(七)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负责完成省能源局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在每月5日前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发,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抓实干,确保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落实。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和交易等具体工作。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要切实履行消纳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完成消纳权重目标。

(三)做好宣贯工作。有关单位要积极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贯,广泛宣传可再生能源消纳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发展和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浓厚氛围。

附件2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等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市场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在确保电网安全以及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消纳的前提下,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绿色电力消费。

(二)总体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将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纳入全省电力市场体系,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与中长期电力市场、现货市场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的衔接,逐步扩大参与主体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完善交易机制,稳妥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2.统一规则、统一组织。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并通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3.确保安全、促进节能。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可再生能源全额消纳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做好市场交易与电网安全运行的衔接,做好市场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设目标

引入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需求的市场化用户、售电公司、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采用价差模式签订年度、月度双边协商合同,用户侧可自主选择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和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优先结算。在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基础上,研究增加月度挂牌等交易品种。

条件具备时,研究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三、市场机制

(一)交易主体。

1.基本要求。

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交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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