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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苏能源监管办日前发布关于《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9日。
此次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是在继2017年发布的《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后,再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和之前一版相比增加修改了很多内容。
市场准入:
电力用户准入:市场准入基本条件中关于电力用户的表述为,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最高用电电压等级在35 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作为一类用户或者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用户只能作为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增加了分布式发电企业需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跨省跨区交易:
视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组织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电价:
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包含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对于市场化电力用户,结算电价由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偏差考核:
一类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的电量电费及偏差调整费用结算方法:
(一)实际用电量低于当月市场化合同电量97%时,依照市场化合同结算次序进行结算。对低于97%的偏差电量按照当期燃煤机组基准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二)实际用电量在市场化合同电量97%至103%之间时,按实际用电量结算,其中超出月度计划的电量按照市场化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
(三)实际用电量超过市场化合同电量103%时,在上条结算基础上,对超出103%部分电量按照对应用电类别的非市场化用户目录电价结算。对偏差电量按照当期燃煤机组基准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购售电量:
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扣除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电量后,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二类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
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当月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能量的净值(指多次购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
详情如下: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编制了《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9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25-83199610,或将邮件发送至yangrz@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江苏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后,将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电量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和抽水蓄能招标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实施工作,并按照相关职能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储能企业等。
进入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一类用户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批发市场用户;二类用户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零售市场用户。
本条所称的市场化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市场化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不受所在供电区域的限制,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按有关管理规定进入或退出江苏电力市场;
(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八)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售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要求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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