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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再次修改征求意见:对集中竞价交易的申报价格设置上下限

2020-01-31 09:07来源: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化改革山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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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山东能监办、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山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电力市场化改革部署,2019年6月11日,山东省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研究论证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电力市场改革实际,再次修改《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并起草了《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有关各方征求意见,并请求社会各界于2020年2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适用于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相衔接的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关于价格,综合考虑发电企业运营、市场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基数合约转让交易设置市场成交价格上下限,由市 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申报价格约束]对集中竞价交易的申报价格设置上下限,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详情如下: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1.1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17〕788 号)以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1.2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相衔接的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

第1.3条 [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周电能量市场交易。

第1.4条 [中长期市场]电力中长期市场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相结合、常用曲线合约和自定义曲线合约相结合的交易方式,通过多次组织的年、月、周交易品种,实现中长期合约的灵活签订和调整,交易的电能量合约作为结算依据。中长期市场的交易标的包括年度优先发电量和政府基数合约以及市场合约电量。

第1.5条 [准入退出与信息披露]市场成员准入与退出、信息披露等按照《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要求执行。 第1.6条 [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制定本规则。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山东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监管职责。

第一节 省间中长期交易 第 2.1.1 条[省间与省内中长期市场的衔接]跨省区中长期优先发电合同和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双方,提前约定交易曲线作为结算依据。以国家计划为基础的跨省区送电计划放开前, 由山东电网公司或政府授权的其他企业代表与发电方、输电方签订三方中长期合同,约定典型送电曲线及输电容量使用条件。 第 2.1.2 条[省间中长期交易时序]省间中长期交易按年、月定期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开市,形成合约典型曲线,月内可根据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运行等情况进行调整并物理执行。

第二节 基数合约 

 第 2.2.1 条[年度基数合约]年度基数合约由政府部门下达3 至发电企业,包含年度优先发电量和基数合同电量,执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政策。电量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基数合约电量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优先发电量中的“以热定电”电量不得转让。 第 2.2.2 条[年度基数合约电量安排]政府部门综合考虑全省电力电量需求,以及跨省跨区送受电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涉外机组合同电量等因素,安排年度基数合约电量。年度基数合约电量由政府部门下达年度总量,由电力交易机构分解,作为发电企业的结算依据。

第 2.2.3 条[年度基数合约电量预分解]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历史用电负荷数据和典型负荷曲线将年度基数合约电量预分 解到月、日及分时电力曲线,结算时按照“以用定发”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节 中长期交易品种和周期 第 2.3.1 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省内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主要以年、月、周为周期组织开展,结合市场发展情况,可增加更短周期(日以上)交易。

第 2.3.2 条[中长期交易分类]中长期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划分,现阶段分为年度、月度和周交易;按照曲线分解方式划分,分为常用曲线合约交易与自定义曲线合约交易;按照交易组织方式划分,分为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基数合约转让交易等。

4 第 2.3.3 条[双边协商交易]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 间自主协商交易合约周期、合约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要素,通过交易平台签订合同,经相关方确认和交易校核后生效。

交易标的为以日历日为基本单位、以日历周为最小合约周期的中长期电能量。

第 2.3.4 条[集中竞价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在交易平台集中组织开展,由市场主体申报交易意向,交易平台自动撮合匹配 成交,采用常用分解曲线。集中竞价交易分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两个阶段进行。

集中竞价交易分为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以及周集中竞价交易,其中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每年底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每月开展,周集中竞价交易每周开展。

第2.3.5条[挂牌交易]挂牌交易在交易平台集中组织开展,采用挂牌摘牌的方式成交,成交价为挂牌价。每周组织本年度后续月份的电量交易,不跨自然年,交易电量按挂牌方的分解曲线形成分时电量。

第 2.3.6 条[基数合约转让]基数合约转让交易在发电企业之间开展,无需进行曲线分解。可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经政府部门确认的提前关停机组的关停电量,需通过双边协商交易进行转让。基数合约转让交易每月开展。

第 2.3.7 条[中长期合约上限]对市场主体的中长期交易设置净合约量限制和累计交易量限制。其中发电侧主体限制根据机组装机容量和历史可用发电小时数确定,用户侧主体限制原则上根据历史实用电量确定。

第四节 中长期合约要素

 第 2.4.1 条[中长期合约要素]中长期合约要素至少应包括合约周期、合约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要素。其中,交易价格为交易起止时间内统一的电能量价格。

第 2.4.2 条[中长期交易单元]中长期交易单元:

(一)发电企业以法人单位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非独立法人单位为交易单元通过双边协商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合同需分解至机组。以机组为交易单元参与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

(二)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以法人单位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非独立法人的批发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作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三)中长期市场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基数合约转让交易的成交双方不能为同一交易单元。 第 2.4.3 条[合约周期]合约的起止时间,以日历日为基本单位,以日历周为最小可约定合约周期。

第 2.4.4 条[合约电量]合约电量是指合约周期内交易的总电量。合约电量的确认方式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基数合约转让交易等形式。 第 2.4.5 条[合约分解曲线]根据分解曲线的比例特性,将合约电量在合约期内全部分解至每日 24 小时电量。

第 2.4.6 条[交易价格]现阶段,单份合约有且仅有一个交易价格,市场条件成熟后,允许市场主体根据交易时段设定多 个交易价格。

第 2.4.7 条[合同规定]集中竞价、挂牌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成交结果作为合约的结算依据,双边协商交易通过交易平台签订合同。

第五节 中长期合约分解曲线 第 2.5.1 条[合约分解曲线]合约分解曲线包括自定义分解曲线和常用分解曲线两类。 自定义分解曲线由市场主体自主提出,将合约电量分解至24 小时电量,通过双边协商或挂牌交易成交确定。常用分解曲线包括年度、月度、周常用分解曲线,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山东电网系统负荷特性制定发布。

第 2.5.2 条[常用分解曲线]常用分解曲线基础数据准备:

(一)年度分月电量比例(Y):根据上一年系统电力电量历史数据确定年度分月电量比例。(二)月度分日电量比例(M):根据上一年系统日电量历史数据确定工作日、周六、周日、节假日四类常用日的电量比例。

(三)常用日分时电量曲线(D)有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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