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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再次修改征求意见:对集中竞价交易的申报价格设置上下限

2020-01-31 09:07来源: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化改革山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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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的交易时段、交易标的、交易代码等;

(二)本次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的基本单位电量、最小变动价位、交易价格约束等;

(三)可参加本次基数合约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其交易电量约束。

第 6.1.3 条[集合竞价交易]基数合约集中交易集合竞价阶段采用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的交易机制。包括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结果发布环节。

第 6.1.4 条[集中申报]市场主体在集合竞价交易申报时间窗口内申报拟出让或受让基数合约电量与价格。所有市场主体的申报信息不公开发布。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可申报电量额度。申报价格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第 6.1.5 条[集中撮合]市场主体提交申报后,交易平台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进行集中匹配撮合,原则如下:

(一)将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配对形成交易对。

(二)交易对价差=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 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 6.1.6 条[结果发布]集合竞价阶段交易结果在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交易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阶段。 第6.1.7条[成交价格]以最后一个成交对的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集合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起始价格。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或价格不具有代表性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综合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起始价格。

第 6.1.8 条[连续竞价]基数合约集中交易连续竞价阶段采用连续申报、连续撮合的交易机制。包括交易申报、自动撮合、结果发布等环节。

第 6.1.9 条[交易申报]市场主体在连续竞价阶段交易时段内申报拟出让或受让基数合约电量与价格。所有市场主体的申报信息匿名公开发布。

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可申报电量额度。申报价格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第 6.1.10 条[自动撮合]市场主体提交申报后,交易平台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进行实时自动匹配撮合,原则如下:

(一)对于提交的出让方(买方)申报,将未成交的受让方(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对于提交的卖方申报,将未成交的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

(二)交易对价差=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 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6.1.11条[结果发布]自动撮合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

即时发布。 第6.1.12条[连续竞价交易成交价格]基数合约集中交易连续竞价阶段成交价格取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的中间值,计算方法如下:(一)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大于等于买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买方申报价格;

(二)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等于卖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卖方申报价格;

(三)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买方申报价格且大于卖方挂牌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前一笔申报交易成交价格。

第 6.1.13 条[交易校核]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对基数合约集中交易初步交易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6.1.14条[结果发布]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基数合约集中交易正式结果。基数合约集中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交易正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节 基数合约双边协商交易 第 6.2.1 条[合同提交与确认]双方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后,由卖方按相关要求在交易平台上填报合同信息,由买方进行确认,合同双方应于合同起始日基础上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完成合同信息填报与确认。关停机组的关停电量需通过基数合约双边协商方式交易。

第 6.2.2 条[已申报未成交电量]卖方填报合同信息后,合同期内电量计入卖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不计入买方已申报未 成交电量;合同信息经买方确认后,合同期内电量计入买方已 申报未成交电量。

第 6.2.3 条[交易校核]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已发布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约束对合同内容进行校核,通过交易校核后合同生 效,未发布约束月份合同暂不生效。 第 6.2.4 条[合同调整]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调整后提交,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第一节 交易价格约束 第 7.1.1 条[成交价格约束]综合考虑发电企业运营、市场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基数合约转让交易设置市场成交价格上下限,由市 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第 7.1.2 条[申报价格约束]对集中竞价交易的申报价格设置上下限,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具体如下:

(一)对于交易标的首个交易日,市场主体申报价格上下限计算公式如下:

申报价格上限=交易标的首日指导价×(1+ ) 申报价格下限=交易标的首日指导价×(1- )交易标的首日指导价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批准后执行。

(二)对于交易标的的正常交易日,市场主体申报价格上下限计算公式如下:

申报价格上限=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有效综合价格×(1+ )申报价格下限=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有效综合价格×(1- )当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不存在有效综合价格时,选取交易

标的历史交易日中最新的有效综合价格。当交易标的不存在有 效综合价格时,以交易标的首日指导价作为综合价格。

第 7.1.3 条[综合价格计算]综合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价格=((集合竞价阶段成交电量×集合竞价阶段出清价格)+∑(连续竞价阶段成交电量×连续竞价阶段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阶段成交电量+连续竞价阶段成交电量)

对于任一集中竞价交易标的,单个交易日成交市场主体数量不足 10 家或成交交易笔数少于 10 笔的,该标的当日综合价格认定为无效第二节 月度净合约量约束 第 7.2.1 条[月度净合约量]月度净合约量是指单个市场主体交易标的月合约电量的代数和。对单个标的月,其月度净合约量计算公式如下(可参考算例二):

发电侧标的月净合约量=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计划)+累计替代其他机组的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累计被其他机组替代的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用户侧标的月净合约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第 7.2.2 条[月度净合约约束]市场主体的月度净合约量约束根据发电能力和用电需求情况计算确定。

第 7.2.3 条[发电侧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根据机组装机容量确定发电侧月度净合约量上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发电机组月度净合约量上限=发电机组装机容量×月度可用发电小时数×调整系数 其中,月度可用发电小时数以交易通知为准; 为调整系数,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批准后执行。

 第 7.2.4 条[用户侧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批发用户根据历史实用电量确定净合约量上限,售电公司历史实用电量为其所代 理用户实用电量之和(历史实用电量取交易日前 12 个月中最大月实用电量,有自备电厂的,按实际用网电量计算)。没有历史用电量数据的电量用户根据其报装容量,参考同类型用户用电情况,确定上限计算所需的电量数据。根据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所代理用户的历史实用电量,参考下表确定其净合约量上限:

11.png

第 7.2.6 条[净合约量上限计算与调整]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开展情况,定期计算发布市场主体月度净合约电量上限。

对已发布的净合约电量上限,电力交易机构每月底根据售电公司与用户最新的代理关系进行重新计算并发布。因净合约量上限调整,导致市场主体已持有月度合约量超过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时,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通知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电力交易机构有权对异常的代理关系变更及其所产生的合约进行监视,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批准后,对异常情况进行市场干预。

其他因生产实际情况确需调整交易上限的,由市场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备案并执行。

第三节 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第 7.3.1 条[月度累计交易量]月度累计交易量是指单个市场主体买入和卖出标的月合约电量的绝对值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可参考算例三):

发电侧标的月累计交易量=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计划) +累计替代其他机组的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累计被其他机组替代的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用户侧标的月累计交易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第 7.3.2 条[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对市场主体月度累计交易量设置上限。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根据月度净合约量上限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月度净合约量上限×!# !#为调整系数,在发电侧或用户侧分别设置,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批准后执行。 第 7.3.3 条[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计算与调整]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开展情况,定期计算发布市场主体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原则上,售电公司与用户代理关系每月底更新计算一次,并同步调整已发布市场主体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交易上限的,由市场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备案并执行。

第四节 交易电量约束 第 7.4.1 条[交易电量约束基本要求]交易电量约束基本要求:

(一)市场主体在交易电量约束范围内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其中可申报电量额度按交易标的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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