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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西电力现货交易即将开闸!公用火电企业、新能源场(站)、抽水蓄能电站、电力用户可参与现货交易

2019-04-28 14:35来源:华北能监局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蒙西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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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

2.交易电量

3.交易价格;

4.其他必要信息;

(三)技术支持系统汇集市场主体交易意向,发、用电双方意向完全一致的,以匹配对的形式形成成交结果。

(四)电力交易机构将协商成交结果流转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五)电力调度机构返回通过安全校核的成交结果,各市场主体确认成交,确认成交后,技术支持系统形成电子合同,作为交易结算依据。

(六)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成交结果,各市场主体可按照电网安全约束要求,选择协商转让交易电量,或放弃成交。

第二章集中竞价交易

第十一条[交易模式]集中竞价交易采用发电厂侧单边竞价,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分别出清的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发电企业为经准入注册进入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的公用发电企业。

第十三条[用电企业]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用电企业为经准入注册进入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的用电企业。

第十四条[价格管理]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利益,规避市场风险,对集中竞价交易实施成交价格限值管理。价格限值由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交易周期]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可按年、季、月、周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出清规则]集中竞价交易按照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分别出清成交,直至满足用户电量需求。同价出清电量时,按照各发电企业申报电量等比例出清成交电量。

第十七条[交易组织]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流程为:

(一)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季度交易相关市场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交易周期内蒙西电网重要输电通道、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2.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目录;

3.各火电发电机组参与交易的电量限值

4.各新能源企业参与交易的电量限值;

5.交易价格申报限值;

6.其他必要信息。

(二)各发电企业申报竞价电价、电量信息,用电企业申报用电需求;

(三) 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汇总报价信息,按照集中竞价出清规则,计算出清,并将出清结果流转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四)电力调度机构返回通过安全校核的出清结果,各市场主体确认成交。

(五)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出清结果,各市场主体可按照电网安全约束要求,选择协商转让交易电量,或放弃成交。

第三章集中撮合交易

第十八条[交易方式] 集中撮合交易采用发电厂侧单边竞价,统一出清的交易模式。

第十九条[发电企业] 参与集中撮合交易的发电企业为经准入注册进入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的公用发电企业。

第二十条[用电企业]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用电企业为经准入注册进入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的用电企业。

第二十一条[价格管理]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利益,规避市场风险,对集中撮合交易实施成交价格限值管理。价格限值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交易周期]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可按年、季、月、周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出清规则] 集中撮合交易按照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直至满足用户电量需求,并以最后一台成交机组的价格作为市场出清价格。同价出清电量时,按照各发电企业申报电量等比例出清成交电量。

第二十四条[组织流程]集中撮合交易的组织流程为:

(一)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月度协商交易相关市场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交易周期内蒙西电网重要输电通道、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2.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目录;

3.各火电发电机组参与交易的电量限值

4.各新能源企业参与交易的电量限值;

5.交易价格申报限值;

6.其他必要信息。

(二)各发电企业申报竞价电价、电量信息,用电企业申报用电需求;

(三)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汇总报价信息,按照集中撮合出清规则,计算出清,并将出清结果流转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四)电力调度机构返回通过安全校核的意向结果。各市场主体确认成交。

(五)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意向结果,各市场主体可按照电网安全约束要求,协商转让交易电量,或放弃成交。

第四章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二十五条[交易范围]拥有合同电量(包括基数电量和市场电量)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交易方式,将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的中长期交易。市场初期,仅开展发电侧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条件具备后,允许用户侧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二十六条[交易主体]市场初期,合同转让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火电机组和新能源机组。

第二十七条[交易标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标的物为已成交但未完全执行的交易合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改变原有中长期交易合同的价格,仅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二十八条[交易条件]合同转让交易中发电权受让方的排放指标不得高于发电权出让方。

第二十九条[交易时序]中长期交易成交后交易结算前,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实施合同转让交易。

第三十条[组织流程]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组织流程如下:

1.市场主体如有转让需求,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申报

2.市场主体可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两种方式,在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中形成合同电量转让意向。

3.交易完成后,市场运营机构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汇总合同电量转让协议,同时行安全校核。

4.安全校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布。

5.市场主体确认成交结果并签订合同电量转让合同,未通过安全校核的转让交易意向不成交。

第三十一条[回购协议]条件成熟时,允许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电量回购协议,电力用户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调减相应发电企业后续发电计划。

第三十二条[交易价格]合同转让交易的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价格或受让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原合同方主体不承担价格偏差。同样,受让方不承担出让方原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受让方造成的违约责任则由受让方承担。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规则解释]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规则修订]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对相关标准和条款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规则实施]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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