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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西电力现货交易即将开闸!公用火电企业、新能源场(站)、抽水蓄能电站、电力用户可参与现货交易

2019-04-28 14:35来源:华北能监局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蒙西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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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重大电源或电网故障,影响电力有序供应或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

3.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电网主备调切换时;

4.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含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现货市场交易无法正常组织时;

5.出现其他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突发情况时。

第一百二十四条[市场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华北能源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多边市场的决定,并通过市场运营机构向电力多边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1.电力多边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2.电力多边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多边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3.电力多边市场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电力多边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5.电力多边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市场中止处理措施]当市场中止时,电网调度机构以电网安全为原则编制运行日(D)发电计划,并按照公平原则调用机组出力、执行有序用电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市场恢复]异常情况解除后,市场运营机构按有关程序恢复市场正常运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价格管制时段]发生价格异常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可以采取价格管制的方式来干预电力多边市场,并宣布相应的交易时段为价格管制时期。价格异常情况不再发生时,由市场运营机构公布价格管制终止时间。

第一百二十八条[市场干预与中止通知]若发生市场干预与中止,市场运营机构必须详细记录干预与中止的原因、措施,并及时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及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向各相关市场成员公布。市场干预与中止由市场运营机构通知相关对象,通知的内容包括市场干预与中止的原因、范围和持续时间。市场紧急干预与中止情况下所造成的成本由市场主体共同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争议内容]本规则所指争议主要是指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1.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2.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3.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4.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三十条[电力多边市场主体之间争议处理]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理。申请调解时,应出具书面申请,原则上按顺序提交至华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

第一百三十一条[市场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间争议处理]因电力多边市场交易发生争议,由华北能源监管局依法协调或者裁决。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对华北能源监管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市场监管

第一百三十二条[市场监管]华北能源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市场成员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管,保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场监管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

2.电力多边市场交易组织实施及信息披露情况;

3.电力多边交易执行情况;

4.市场成员行为依法合规情况;

5.交易费用收支情况;

6.市场纠纷及违约处理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市场监测]市场运营机构依据本规则,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及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要求,对电力多边市场运行实施市场监测。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方监督]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广泛接受各市场成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具备电力市场及电力系统运营经验及专业技术水平的第三方机构,可按照本规则对电力多边市场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投诉及受理]所有市场成员均可通过匿名或公开方式,向华北能源监管局提出举报或投诉请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实施细则]针对电力多边市场各类违规情况,华北能源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市场监管具体内容及流程详见《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监管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信用体系

第一百三十七条[概述]为维护电力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电力市场健康发展,逐步建立电力多边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对市场主体参与多边交易过程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负责主体]现阶段暂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条件成熟时,可由专业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实施细则]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及流程详见《蒙西电力市场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一百四十条[实施细则]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各项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市场监管]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解释]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实施]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蒙西电力市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概述]在《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指导下,以有利于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有利于构建现代能源经济体等为目标,按照年度、季度、月度等日以上周期组织开展的电能量交易。

第二条[组织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以下简称“中长期交易”)及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是电力多边市场中长期交易及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开展的依据,全体市场成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批准执行]本细则作为《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补充,与《基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章协商交易

第五条[交易模式]协商交易采用发、用电企业双方自由协商的交易模式。

第六条[发电企业]参与协商交易的发电企业为经准入注册进入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的公用发电企业。

第七条[用电企业]参与协商交易的用电企业为经准入注册进入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的用电企业。

第八条[价格管理]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利益,规避市场风险,对协商交易实施成交价格限值管理。价格限值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交易周期] 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可按年、季、月、周组织开展。

第十条[交易组织]年度交易的组织流程为:

(一)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协商交易交易相关市场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交易周期内蒙西电网重要输电通道、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2.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目录;

3.各火电发电机组参与交易的电量限值

4.各新能源企业参与交易的电量限值;

5.交易价格申报限值;

6.其他必要信息。

(二)市场主体经双边自由协商形成协商交易意向,并在协商交易申报期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交意向,意向信息主要包括: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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