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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可参与!浙江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规则再征意见

2019-03-25 15:36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交易售电市场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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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 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 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交叉补贴)、配电网 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配电区域内电力 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网企业: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向本电网区域内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四) 按规定收取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五) 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当售电企业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保底供电服 务;

(六)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

(一) 组织售电市场交易,建设和运维售电市场交易平台;

(二) 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 编制交易计划;

(四) 负责批发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 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六) 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 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修改建议;

(八) 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九)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

(一) 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 确保电网安全;

(三)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四)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五)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 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售电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准入条件, 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后,可参与市场交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按程序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 场注册,获取交易资格并进入浙江省公布的目录可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 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前,可凭项目核准文件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再行补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售电市场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并参与电网辅助服务与考核;

(三)初期售电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为省内统调电厂; 待条件成熟后,允许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电厂(机组)参与浙江售电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

浙江省内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中, 110kV 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10kV 及以上、110kV 以下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

(一)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二)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 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第十七条 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到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企业,具体可从事的售电业务年售电量为:

Q售电量=S资产总额×30

Q售电量: 指售电企业可从事年售电量,单位:亿千瓦时;

S资产总额:指售电企业资产总额,单位:亿元。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三)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 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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