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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易信息提交及发布
第六十六条 每月上旬,有挂牌转让意向的发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月度基数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 量的挂牌转让信息,列明转让电量的品种、数量、价格等。 第六十七条 每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基数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等挂牌转让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发电企业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需求规模;
(三)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四)月度双边合同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个工作日;挂牌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第三节 合同电量转让月度双边交易
第六十八条 有合同电量转让意向的发电企业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合同电量转让月度双边交易意向协议,确定合同电量转让的品种、数量、价格。在月度双边交易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
第六十九条 合同电量转让双方以发电量为基础,按照上网电量不变原则,根据转让双方综合厂用电率折算确定转让电量,电量分解到机组、到月份。
第七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双边交易闭市后 1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协议的审查、汇总,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七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接到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将合同电量转让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 公开发布。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第七十二条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双边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 合同电量转让月度挂牌交易
第七十三条 挂牌交易开市后,由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月度转让电量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发布要约持续时间不超过 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确认。开市期间,在申请数据未接受要约前,出让方可多次修改申报数据。挂牌交易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
第七十四条 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接受要约情况确定成交电量和价格,形成出清结果,并在 1个工作日内交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并转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七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接到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后,应在当日将最终出清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在交易平台一并发布。发电企业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解释和协调。发电企业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各方以最终交易结果为准,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七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跨省跨区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 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 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 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七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提出调整意见, 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八十条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双边交易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集中竞价交易按发电机组申报价格从高到低顺序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
第八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发电企业各类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
第八十二条 月度发电计划内容包括:
(一)月度总发用电量平衡计划;
(二)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计划;
(三)月度优先发电电量计划;
(四)月度基数电量计划;
(五)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
(六)其他交易电量计划。
第八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并公布相关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 10 日前总结、发布上月市场交易信息,并于每年 1月 15日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开展情况。
第九章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八十四条 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
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 提下,将上月用户侧实际完成市场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差额, 按照各机组预挂牌价格排序确定机组上调、下调电量,作为月度调整电量累加至机组次月合同电量。每月结束后,按照优先发电计划、基数电量、机组月度调整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和的顺序依次结算。月度调整电量在发电侧当月结清,其余电量可在当年后续月份电量中进行滚动调整。
第八十五条 在组织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时,发电企业应同时报送分机组的上调增发价格和下调补偿价格,并据此确定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八十六条 交易机构按照上调、下调机组调用排序依次确定中标机组和电量,直至上月差额电量全部成交。
当月度实际市场电量大于合同电量时,差额为正,按照预招标上调报价确定的机组排序,增发价格较低的机组优先中标;当月度实际市场电量小于合同电量时,差额为负,按照预招标下调补偿报价确定的机组排序,减发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优先中标。当价格相同时,增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大到 小、减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中标机组。
次月未纳入开机组合的机组不参与上调、下调电量交易。
第八十七条 各机组上调电量的限额不超过总上调电量的 20%,下调电量不设限额。
第八十八条 上调电量电价和下调电量补偿电价统一按最后一台中标机组的报价执行。
第八十九条 发电机组中标的月度调整电量当月有效、当月执行,不向后滚动。上调电量不占用机组年度计划与市场合同,下调电量按照机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月度双边交易电量、年度分月双边交易电量、基数电量计划、优先发电计划的顺序依次扣减。
月度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结束后,发电机组的月度市场合同电量不再调整,月度实际发电量与合同的偏差可在后续月份滚动调整。
第九十条 月度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结束后,用户、售电企业按月度实际用电量结算电费,实际用电量与合同偏差超出+6%和-2%的部分予以考核。
第九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个电厂的年度总发电量计划和月度市场电量,考虑供需平衡、检修和安全约束等实际情况,安排机组组合和出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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