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配售电电力交易政策正文

安徽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结算细则

2018-12-18 10:03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双边交易安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 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 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 号)、《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 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 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 号),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市场电量结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市场主体电费结算通过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完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各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省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按目录电价向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一级用户和二级用户)收取购电费并返还差额电费;按有关协议与售电公司结算代理费用。

第三条 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按照平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第四条 发电企业电量结算依据上网电量和交易合同,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结算依据用电量和交易合同。

第二章 市场电量计量

第五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为《购售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抄表电量。

第六条 所有一级与二级用户按用电量的固定比例进入市场。视为其分类别(两部制和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下同)市场购电量,按照本规则相关内容进行结算。其中,选择全电量交易的钢铁、煤炭、有色、建材等四大行业用户的固定比例为 100%;其余用户为统一的固定比例(固定比例以发布的比例为准)。

全电量交易四大行业用户分类别市场购电量=∑(《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类别用电量×100%);

其余用户分类别市场购电量=∑(《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类别用电量×统一的固定比例);

第七条 售电公司分类别市场购电量为其代理的所有二级用户分类别市场购电量之和。

第三章 结算方式

第一部分 批发市场结算方式

第八条 批发市场主要指发电企业与一级用户、售电公司之间进行直接交易的市场。批发市场结算采用发、用两侧解耦结算机制,即发电企业与批发市场购电主体(含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之间结算不相互关联,按照各自直接交易合同的完成情况分开结算。

第九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外送电交易合同电量、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抽水电交易合同电量、年度基数合同电量。

第十条 发电权交易按以下方式结算:

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受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出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出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外送电交易电量按照合同结算。

第十二条 直接交易合同包括:年度双边交易合同、年度集中交易合同、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以及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直接交易合同采用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

1. 月度结算

1.1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结算

(1)结算电量

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为其月度直接交易可结算电量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较小值。

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可结算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外送电交易已结算电量。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

其中,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出让方合同电量为“-”,受让方合同电量为“+”。(下同)

(2)结算价格

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价格为其月度全部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格。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价格=([ 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双边交易合同价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年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价格+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1.2 购电主体市场购电量结算

(1)结算电量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为其月度市场购电量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较小值。

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购电主体当月分类别市场购电量。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

其中,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按照相应的合同分为双边交易结算电量与集中交易结算电量两部分。购电主体双边交易结算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年度双边分月 [ 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集中交易结算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年度集中分月 [ 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2)结算价格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价格为其月度全部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格。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价格=([ 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双边交易合同价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年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价格+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其中,购电主体双边交易结算价格=[(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双边交易合同价格±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价格)]/(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

购电主体集中交易结算价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 [ 电量×年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

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大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部分,按照相应的目录电价结算。

2. 月度偏差结算

2.1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偏差结算

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其月度直接交易可结算电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时,按照以下方式收取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发电企业月度合同偏差电费=(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可结算电量)×10%×当期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2.2 购电主体市场购电量偏差结算

(1)上偏差结算

如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大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 105%,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购电主体月度合同上偏差电费=(该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该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105%)×5%×当期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2)下偏差结算

如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 97%,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购电主体月度合同下偏差电费=(该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97%-该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10%×当期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3. 季度偏差清算

购电主体合同偏差电费季结季清。每月计算合同偏差电费仅作为购电主体用电管理的参考,按照季度内各月市场购电量之和与各月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之和的偏差清算并收取合同偏差电费。

(1)上偏差清算

如购电主体季度市场购电量大于其季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 105%,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季度合同偏差电费。

购电主体季度合同上偏差电费=(∑季度内该购电主体各月度市场购电量-∑季度内该购电主体各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105%)×5%×当期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2)下偏差清算

如购电主体季度市场购电量小于其季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 97%,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季度合同偏差电费。

购电主体季度合同下偏差电费=(∑季度内该购电主体各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97%-∑季度内该购电主体各月度市场购电量)×10%×当期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十三条 合同偏差电费暂存省电力交易中心账户,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抽水电交易电量按合同结算。年度基数合同为可调整合同,按政府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部分 零售市场结算方式

第十五条 零售市场主要指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之间进行交易的市场。零售市场结算采用关联结算机制,即二级用户的结算、偏差等与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的结算、偏差等相关联。

第十六条 零售市场采用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

1. 零售结算基本原则

按照“先按目录电价收取购电费,再按差额电费分配方案返还差额电费”的原则,结算二级用户差额电费。二级用户差额电费与合同偏差电费之差为二级用户该实际应返电费。

2. 二级用户月度差额电费

(1)结算电量

二级用户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二级用户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电量×(该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月度市场购电量)。

其中,二级用户按双边交易分配方式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二级用户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所属售电公司双边交易结算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电量);

二级用户按集中交易分配方式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二级用户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所属售电公司集中交易结算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电量)。

(2)差额电费

由上述计算所得二级用户各类分配方式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和二级用户与其所属售电公司签订的《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合同(2019 年版)》约定的双边、集中直接交易差额电费分配方式,确定相应的差额电费。

3. 二级用户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1)合同偏差电量

二级用户每月提交的月度市场购电需求,作为其月度合同偏差电量结算的依据。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量与其月度市场购电需求电量偏差超过±3%的部分,视为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

其中,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上偏差电量=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量-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需求×103%;

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下偏差电量=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需求×97%-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量。

(2)合同偏差电费

售电公司合同偏差电费由售电公司与其代理二级用户中所有产生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包括上偏差、下偏差电量)的二级用户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按照售电公司 50%,二级用户 50%确定。

其中,每个产生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的二级用户按照自身的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占所属售电公司所有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之和的比例,计算其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二级用户月度合同偏差电费=50%×所属售电公司批发市场月度合同偏差电费×(该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所有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之和)。

4. 二级用户季度合同偏差电费

鉴于本规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二级用户暂按照季度承担售电公司季度合同偏差电费。当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季度合同偏差电费不大于 1 万元时,由售电公司承担全部合同偏差电费;当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季度合同偏差电费大于 1 万元时,二级用户按照季度内每月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等比例承担售电公司季度合同偏差电费的 50%。

二级用户季度合同偏差电费=50%×所属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季度合同偏差电费×(∑季度内该二级用户各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所属售电公司季度内所有二级用户各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之和)。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第十七条 省电力公司月初完成上月市场主体电量抄表工作,并将电量数据发送省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电力交易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结算处理,在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结算结果,相关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确认。

第十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发电企业结算依据,由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完成电费结算。

第二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一级用户结算依据,由省电力公司返还差额电费。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售电公司批发侧结算依据,售电公司按照结算依据及零售代理合同,编制代理二级用户差额电费分配方案并提交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售电公司、二级用户零售侧结算依据,由省电力公司完成售电公司代理费用支付及二级用户差额电费返还。

第二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完成电费结算后,将电费结算信息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合同(2019年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直接交易查看更多>双边交易查看更多>安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