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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结算细则

2018-12-18 10:03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双边交易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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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 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 号)、《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 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 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 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交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二级用户的代理关系。

第四条 交易申报

1.参与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根据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市场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申报。

2.集中交易采用两段式申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发电企业每个交易单元均可申报两个电量及对应电价,两个申报电量之和为总申报电量。对于每个申报,电价最小变动单位为 0.1 元/兆瓦时,电量最小变动单位为 1 兆瓦时。

3.所有市场主体报价均为发电侧上网电价,报价不得高于安徽省燃煤机组上网标杆电价。

4.发电企业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5.售电公司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量上限。

年度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代理二级用户的代理合同意向电量之和。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 60 亿千瓦时。

第五条 交易申报截止后,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出清,形成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

第六条 成交与匹配

发电企业(卖方)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买方)按照报价由高到低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当买方报价不低于卖方报价时,买卖双方按照排序依次匹配成交,排序相同时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成交,直至一方全部成交。

第七条 出清价格确定

最后一个成交匹配对双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全部成交电量的统一出清价格。

第八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送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省电力调度机构将校核结果及原因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按上述统一出清方式再次形成匹配成交结果,并送省电力调度机构再次进行安全校核,以此类推,直至满足安全校核。

第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集中交易成交结果,并将有关交易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发布。

第十条 各市场主体年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统一按月均分,分月电量不允许调整。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发布的成交结果具备纸质合同同等效力,不再组织签订纸质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安徽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执行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 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 号)、《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 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 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 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 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同转让交易分为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与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其中,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一级用户之间、售电公司之间以及一级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开展。

第三条 转出合同(合同电量减小)的一方为出让方,接受合同(合同电量增加)的一方为受让方。

第四条 合同转让交易按照月度开展,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交易。

第五条 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二级用户的代理关系。

第六条 合同转让交易按照双边协商的方式开展,转让标的仅限于年度双边交易合同。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确定次月转让意向,意向电量为次月的部分或全部年度双边分月电量,意向电价为原年度双边合同对应价格。

第七条 由出让方根据市场公告,在月前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向省电力交易中心申报次月转让意向,经受让方确认后,视为有效申报。

1.同一交易单元在同一月内不能同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

2.发电企业受让电量与已成交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3.售电公司受让电量与已成交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量上限。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受让电量与已成交电量之和不得超过 60 亿千瓦时。

4.多年双边交易对应的年度双边合同不得转让。

5.发电企业间的合同转让交易须符合节能减排原则。

第八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将转让交易申报提交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省电力调度机构将校核结果及原因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合同转让交易成交结果,并将有关交易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发布。

第十条 转让交易发布的成交结果具备纸质合同同等效力,不再组织签订纸质合同。

第十一条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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