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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发布:鼓励交易电价与用电量大小、增长幅度、工业产品价格等进行联动

2018-12-03 09:5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市场化交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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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各类电力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负责向市场主体培训宣贯交易方案及相关规定,指导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五)编制交易计划;

(六)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七)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八)配合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交易方案和有关实施细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负责市场信息管理,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十一)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准入与退出

条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照《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云电改办〔2017〕1 号)、《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分为优先电厂和市场化电厂。

市场化电厂指纳入省调电力电量平衡的风电场、光伏电厂、火电厂,2004 年 1 月 1 日后投产由总调、省调、省地共调并网运行公用水电厂(以该电厂第一台机组投运时间为准,下同),由于一般工商业放开参与市场化交易,除保山、文山、怒江、迪庆、丽江、德宏、临沧(沧源、永德、镇康)等七个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州市外,其他州市地调、县调调管的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运行公用水电厂(以下简称“小水电”)为市场化电厂。

优先电厂指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州市地调、县调调管的并网运行公用电厂,非独立价区州市地调、县调调管的 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并网运行公用电厂和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运行公用非水电厂,2004年 1 月 1日前已投产的总调、省调、省地共调并网运行公用水电厂(调管关系以本文发布日期为准),以及光伏扶贫项目等按照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厂。新投电厂按上述原则划分电厂类别。

优先电厂按本方案参与辅助服务,暂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发电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根据优先发电相关政策统一收购。市场化电厂优先发电计划按照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地州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以及优先购电用户进一步放开参与市场化交易,相应进一步放开优先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

市场化电厂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注册,按本方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市场化电厂除了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外,其余电量全部通过市场化竞争获得,新投运机组自进入商业运行起,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以外的电量全部视为市场化电量。机组如有新投调试电量,调试电量不参与市场化交易,按照调试电量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1 至 4 月以及 11 至 12 月风电、光伏电厂不安排保居民电能替代电量,需参与市场化交易。5 至 10 月风电、光伏电厂全部上网电量均安排为保障居民电能替代电量,不参与市场化交易,按照月度连续挂牌交易集中撮合阶段成交均价结算。

1 至 6月、11 至 12 月,火电均可参加市场化交易。7 至10 月,火电仅涉热机组供气所需电量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十七条 用电企业分为优先购电用户和市场化用户。优先购电用户主要包括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户、居民生活用户等,优先购电用户由电网企业统一购电,按照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

市场化用户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节能减排要求并已在交易中心注册的执行大工业电价用户和 315kVA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专变用户,同时,支持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其中执行大工业电价用户和315kVA 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专变用户可以选择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已注册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户其同一户号下的一般工商业用电量默认纳入市场化电量管理,按照本方案参与交易和结算,不再执行政府定价。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但未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用户暂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等相关政策中明确的优先购电用户,在履行相关注册程序通过后,纳入市场化用户管理,按照本方案参与市场化交易。

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一旦注册进入电力市场,三年内不能退出市场,无论是否有交易成交电量,全部用电量均按本方案由市场机制定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第十八条 市场化用户退出市场后,由电网企业下属供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保底供电责任。

其中自愿退出市场用户的保底供电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电度电价以居民生活“一户一表”统一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和和附加)为基准的 1.2 倍执行;强制退出市场用户的保底供电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电度电价以居民生活“一户一表”统一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和和附加)为基准的 1.5 倍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相应用电类别标准征收。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随当期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中心注册通过后,可按照本方案和有关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购电,并向用户提供市场化交易零售服务。

第二十条 地方电力公司完成厂网分开、确定输配电价格后其供电用户可参与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地方电力、配电公司应积极进行计量、营销等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或改造,实现与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地区市场主体的统一注册管理、交易和结算。

第二节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目的

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持续提升市场信用风险控制能力,积极维护电力市场健康、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原则

(一)服务市场主体。通过建立电力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着力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服务体验。

(二)确保市场公平。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风险控制。高度关注市场潜在的风险因素,持续提升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诚信记录,相应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资格、交易业务权限、信用保证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云南电力市场采取缴纳信用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方式履行交易信用保证。市场主体需履行的信用保证额度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市场负面行为观察机制挂钩。

第二十五条 电费、交易服务费、保证金(履约保函)、系统平衡调节资金等费用未按时缴清的市场主体,不得参与市场化交易。其中地调、县调调管的 110kV 市场化电厂 2019年暂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负面行为观察机制和交易信用保证机制。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具体规定详见《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节 零售服务

第二十七条 零售服务关系确立的双方,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均必须是在交易中心注册并纳入目录的市场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在一个零售服务关系周期内,电力用户只可与一家售电公司建立零售服务关系。零售服务关系一经确定,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零售服务确立的周期不低于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在电力交易系统内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确立,确立以电子或书面合同方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电力交易系统中确认,签订书面合同的,应通过电力交易系统上传向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零售服务关系建立、变更或解除后,自双方合同约定后续某自然月1 日起生效。

条第三十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零售服务及有关电力交易活动要求详见《云南电力市场零售服务实施细则》。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周期和组织方式

第三十一条 云南电力市场以年、月、日为周期开展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云南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直接交易、合约转让交易。

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合约转让交易是指在发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对双方持有的电力合约互相进行转让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三条 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组织方式包括双边协商、集中撮合、连续挂牌和自主挂牌等方式。

双边协商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价格,形成双边协商初步意向,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申报和确认,并经校核成交。

集中撮合是指市场主体均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价格等信息,申报结束后交易平台对买卖申报进行撮合,并经校核成交。

连续挂牌是指市场主体均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价格等信息,交易平台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并经校核成交。

自主挂牌是指由挂牌方通过交易平台提出购电、售电或合约转让合同的电量和价格等申请信息,摘牌方通过交易平台接受挂牌方的要约,并经校核成交。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组织具体方式详见《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实施细则》。

第二节 交易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市场化电厂以厂为单位进行交易申报,申报电价和成交电价为上网侧的绝对价格,为含环保电价、含税的价格。

第三十六条 各电厂在某交易环节申报电量不超过发电能力扣减已成交电量和优先发电量。未开机火电厂(当月计划开机电厂除外)增加申报最小开机电量,一般不低于单台机组按稳燃出力运行 7 天电量。若未开机火电厂成交电量低于申报的最小开机电量,则不成交。

第三十七条 市场化用户以户号为单位进行交易申报,售电公司以公司为单位进行交易申报,申报电价和成交电价为电厂上网侧的绝对价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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