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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出台:发用两侧采用月结年清结算方式

2018-11-27 11:14来源:南方能监局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双边协商交易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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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 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符合国家、海南省有关准入条件,进入海南省公布的目录,并按照程序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电力直接交易的基本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基本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以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基本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逐步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能源监管机构核实、确认后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注销注册。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 3 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海南省政府相关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四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条件具备后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同时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是双边协商交易应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按照峰、平、谷段电量(或者按照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 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当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者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可以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比如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均值)。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

第二十九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照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也可以按照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照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第三十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三十一条 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燃煤除外)。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首先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其次按照二类优先发电顺序合理安排。优先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时,应当制定措施保障落实。

(二)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三)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后,如果不参与市场用户仍有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燃煤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有序放开海南省发用电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逐年缩减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四)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 12 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电力调度机构可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三十四条 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当早于合同执行 3 日之前完成,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

第二节 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三十五条 根据海南省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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