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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南方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提出: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应当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条件具备后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同时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是双边协商交易应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通过在发电侧采用滚动调整方式。发电侧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月滚动调整,用户侧合同电量可以月结月清,也可以按月滚动调整。采用本方式导致的发电企业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合同执行不平衡的,可以开展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发用两侧采用月结年清的结算方式。发电侧先结算市场电量,再结算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实际上网电量与月度交易计划之间的偏差,滚动调整下月优先发电、基数电量计划。因发电侧原因导致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市场电量的,且负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对负偏差允许范围外电量进行考核。
用户侧实际用网电量超过市场电量,且正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正偏差允许范围外电量按其目录电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结算;用户侧实际用网电量少于市场电量,且负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对负偏差允许范围外电量进行考核。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
海南电网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推进海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18年11月23日
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海南省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应当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通过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明确,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照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照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照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照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海南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照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照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照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照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照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能源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照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照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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